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广西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宣传部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育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安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司法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化和旅游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林业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
中国人民解放军 广西军区动员局 |
中国人民解放军 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 |
中国人民解放军 广西军区保障局 |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民用航空 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 |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
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方法,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以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优待目录为基础,建立我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总体目标
构建我区优抚对象优待的政策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优待证制度、优待目录、奖惩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定期考评制度,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优待内容
(一)荣誉激励方面
1. 建立健全荣誉体系。积极做好推荐、选树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自治区爱国拥军和拥政爱民模范单位、爱国拥军和拥政爱民模范,自治区优秀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评比表彰活动。鼓励依法创建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荣誉评比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评比表彰奖励获得者事迹的宣传力度,并鼓励其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本地社会治理。(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
2. 强化精神褒扬。举办地方、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时,应当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优抚对象表达党委和政府的关怀。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
3. 强化荣誉激励。将参战退役军人和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表彰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退出现役后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部级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县级以上地方志。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或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地方志办、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
4. 加强优抚对象事迹宣传。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配合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广西监管局)
(二)生活方面
5. 完善抚恤补助制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确定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及时调整各类优抚对象待遇及标准。落实现行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6. 完善帮扶援助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对困难优抚对象进行帮扶援助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做好困难优抚对象建档立卡工作,建立分类清晰、要素齐全、内容规范的数据库。对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在审核确认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对遭遇重大变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优抚对象家庭,在享受社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帮扶援助工作。鼓励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或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帮扶援助和关心关爱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7. 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工作。现役军人配偶在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随调后原则上安排到相对应的单位工作,接收单位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配偶随军前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加强实用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定向招聘政策,协助实现就业。在选聘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随军家属。设区市可视财力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随军未就业军人家属生活补助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养老方面
8. 加强政府集中供养服务保障力度。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支持光荣院、优抚医院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取得收入用于保障基本运转、维修改造、更新设备需要,提升集中供养服务水平。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9. 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退役军人厅)
(四)医疗方面
10. 提升就医服务优待水平。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县(市、区)须设置至少一家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鼓励设区市、县(市、区)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结算服务。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服务纳入工作评价。〔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医保局、退役军人厅,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五)住房方面
11. 改善基本住房条件。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减免标准。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大力推进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提供一站式申请受理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六)教育方面
12. 丰富教育优待内容。认真落实现有教育优待政策,保障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以及荣立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子女,可根据意愿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和退役士兵报考军事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现行教育优待政策进行降分录取(或加分投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含)或被战区(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七)文化交通方面
13. 丰富文化生活优待内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免费参观区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票价减免优惠。鼓励文艺演出机构排演反映军人生活和优秀事迹的演出节目,并纳入公益演出、文化惠民等由政府补贴或购买的普惠性文化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退役军人厅)
14. 完善交通优待服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及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乘坐区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有条件的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应当划定专属候车区域供优抚对象优先使用。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在区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和轮渡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区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公布票价)50%的优惠。(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机场管理集团、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广西监管局)
(八)其他优待方面
15.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力度,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为优抚对象在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方面提供服务。建立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充分利用广西志愿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志愿活动,并作为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工作内容。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可成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通过政府引导、社会捐赠、企业支持等方式筹集资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用于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人员的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就业援助等。〔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民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16. 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利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通过开设优先服务窗口和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优先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优抚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审批,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对认定其经济困难的条件依政策适当放宽,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配合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17. 拓展金融优待服务,扶持就业创业。完善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积极扶持、鼓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等,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加大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优惠。引导银行在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服务时减免相关手续费用。鼓励探索适合优抚对象的商业保险项目,建立多层次、多渠道保障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广西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健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优待证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在职文职人员凭文职干部(人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加强相关优待证件管理,规范优待项目、优待期限,建立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废止等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二)明确优待目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当前一个时期需要落地见效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抓好落实。(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
(三)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优抚对象,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回或停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牵头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访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压实工作责任。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要结合实际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军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二)严密组织实施。军地各有关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选树先进典型,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三)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方案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国家出台关于其他文职人员的具体优待办法前,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优待。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解释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
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现役军人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
4 |
邀请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6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7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8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9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0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1 |
免费参观区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自然保护区等文化旅游设施。 |
12 |
乘坐区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13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渡轮工具。 |
1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
15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16 |
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现役军人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17 |
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现役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现役军人家属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3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4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5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现役军人家属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6 |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前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加强实用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定向招聘,协助实现就业。在选聘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随军家属。 |
7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8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9 |
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现役军人家属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0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1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2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3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4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15 |
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军事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现行教育优待政策进行降分录取(或加分投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16 |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以及荣立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子女,可根据意愿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17 |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18 |
现役军人乘坐区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 |
19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 |
20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
21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2 |
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残疾军人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及退出现役后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残疾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残疾军人及其家庭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1 |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2 |
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残疾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3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老龄残疾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4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5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6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减免标准。 |
17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8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19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20 |
免费参观区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
21 |
乘坐区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22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渡轮工具。 |
23 |
乘坐区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公布票价)50%的优惠。 |
24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 |
25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
26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7 |
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残疾军人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退役军人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参战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以及退出现役后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部级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6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7 |
根据国家部署,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1 |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2 |
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退役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3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4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5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6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减免标准。 |
17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8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19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军事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现行教育优待政策进行降分录取(或加分投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20 |
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或被战区(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
21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
22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 |
23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
24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5 |
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三属”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6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三属”家庭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7 |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8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9 |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属”,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0 |
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三属”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1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三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2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3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4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减免标准。 |
15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6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17 |
烈士子女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
18 |
乘坐区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19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 |
20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
21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2 |
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三属”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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