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现役军人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
4 |
邀请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荣获个人二等功(包含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6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7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8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9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0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1 |
免费参观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自然保护区等文化旅游设施。 |
12 |
乘坐火车(高铁)、渡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13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渡轮工具。 |
1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
15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16 |
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现役军人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17 |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现役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现役军人家属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3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4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5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现役军人家属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6 |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前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加强实用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定向招聘,协助实现就业。在选聘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随军家属。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尚未得到工作安置的由市本级财政发放随军未就业生活补助。 |
7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8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包含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9 |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普通门诊优先就诊、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组建专属医疗服务团队为现役军人家属就诊并提供其在住院期间的全程陪伴服务。 |
10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1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2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3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4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
15 |
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现行教育优待政策进行降分录取(或加分投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16 |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以及荣立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子女,可根据意愿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
17 |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18 |
现役军人乘坐火车(高铁)、渡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 |
19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 |
20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
21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2 |
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残疾军人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包含战时三等功)以及退出现役后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残疾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残疾军人及其家庭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1 |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2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残疾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3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老龄残疾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4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5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6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减免标准。 |
17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8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
19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20 |
免费参观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
21 |
乘坐火车(高铁)、渡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22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渡轮工具。 |
23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 |
2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
25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6 |
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残疾军人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退役军人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参战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以及退出现役后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部级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6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7 |
根据国家部署,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1 |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2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退役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3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4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5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6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减免标准。 |
17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8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支持退役军人提升职业技能。 |
19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
20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按政策法规给予就业创业优先优待和帮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免费服务,鼓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免费或优惠就业服务。 |
21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
22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3 |
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三属”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6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三属”家庭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7 |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8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9 |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属”,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0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三属”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1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三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2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3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4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减免标准。 |
15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6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
17 |
乘坐火车(高铁)、渡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18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 |
19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
20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1 |
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三属”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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