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一、现役军人 | |
序号 |
优待目录清单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及时更换破损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现役军人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
4 |
邀请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荣获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6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7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8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9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0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1 |
居住在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并提高一个等级补助标准。 |
12 |
免费参观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自然保护区等文化旅游设施。 |
13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14 |
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渡轮工具。 |
15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
16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17 |
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现役军人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18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现役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给予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医疗器械设备检查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住院床位费用减免不低于10%等优惠政策。 |
19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免费体检。 |
二、现役军人家属 | |
序号 |
优待目录清单 |
1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现役军人家属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3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4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5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现役军人家属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6 |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前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加强实用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定向招聘,协助实现就业。在选聘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随军家属。 |
7 |
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家属发放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并逐步增长。 |
8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9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0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现役军人家属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1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12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3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4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5 |
居住在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并提高一个等级补助标准。 |
16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17 |
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军事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现行教育优待政策进行降分录取(或加分投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18 |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以及荣立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19 |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20 |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21 |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 |
22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23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 |
2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
25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6 |
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现役军人家属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三、残疾军人 | |
序号 |
优待目录清单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及时更换破损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残疾军人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及退出现役后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残疾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残疾军人及其家庭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根据个人意愿,对一到四级残疾和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1 |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2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给予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医疗器械设备检查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住院床位费用减免不低于10%等优惠政策。 |
13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残疾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4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15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6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制定具体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减免标准。 |
17 |
居住在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并提高一个等级补助标准。 |
18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19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20 |
免费参观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自然保护区等。 |
21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22 |
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渡轮工具。 |
23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公布票价)50%的优惠。 |
24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 |
25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
26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7 |
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残疾军人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四、退役军人 | |
序号 |
优待目录清单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及时更换破损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退役军人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参战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以及退出现役后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部级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6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7 |
根据国家部署,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根据个人意愿,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1 |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2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给予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医疗器械设备检查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住院床位费用减免不低于10%等优惠政策。 |
13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14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5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6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7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制定具体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减免标准。 |
18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并提高一个补助标准等级。 |
19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20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军事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现行教育优待政策进行降分录取(或加分投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21 |
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或被战区(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
22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
23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 |
2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
25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6 |
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
序号 |
优待目录清单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及时更换破损光荣牌。 |
2 |
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可采取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举办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向“三属”表达党和政府的关怀。 |
3 |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地方和军队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广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6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做好困难“三属”家庭建档立卡工作,纳入数据库。 |
7 |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8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根据个人意愿,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9 |
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属”,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0 |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给予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医疗器械设备检查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住院床位费用减免不低于10%等优惠政策。 |
11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12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三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3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4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5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三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梯度保障的原则制定具体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减免标准。 |
16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并提高一个补助标准等级。 |
17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18 |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其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
19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和划定的专属候车区域,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20 |
按政策规定享受通过政府购买或社会力量志愿方式提供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心理疏导等服务。 |
21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
22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3 |
鼓励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各类文化旅游设施、景点和歌舞团、歌唱团、曲艺团等文艺演出机构为“三属”提供票价减免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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