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规〔2018〕)2号
各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根据国家有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8年4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是指以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一次性教育培训。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就业创业;
(二)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
第五条 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原则上应当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参加一次教育培训。退役士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经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顺延至第二年参加一次教育培训。
第六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易地教育培训,试点开展创业培训。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退役士兵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
(二)确定教育培训院校(机构),指导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三)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形势教育;
(四)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统计和资格审查等;
(五)牵头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教育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荐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院校;
(二)指导院校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计划、招生、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
(三)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督导和评估。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荐具备合法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入学、教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推荐等工作;
(三)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服务;
(四)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督导和评估。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排、审核、拨付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
(二)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士兵入伍和退役时的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应当向接收安置地的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参加安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应当在安置主管部门公布的教育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业。
退役士兵经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易地参加教育培训。
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组织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主要采取安置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政府购买服务、订单式教育培训等方式实施。
采取安置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标准、遴选教育培训机构条件等相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教育培训机构。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的,由安置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确定教育培训机构。
企业自主组织、教育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式方式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由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签订接收安置意向协议后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台账,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培训基础性资料的归档;
(二)组织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参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教育培训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自治区财政将统筹中央补助资金、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设区市、县级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时间、教育培训工作绩效及设区市、县级财力状况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兵员较多的设区市、县级倾斜。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及教材费、实验实习原材料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
学杂费、住宿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保障,具体补助标准由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与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规模、成本、时间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参训情况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企业自主培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订单式培训后,原则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10人(含)以上,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按照安置地同类或类似专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安置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安置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原则上在教育培训开始后1个月内预拨给教育培训机构当期教育培训资金的60%;教育培训结束后根据教育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和同级安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等拨付余款。
企业自主组织、教育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式教育培训方式的,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安置主管部门提供的协议书(合同)和协议履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教育培训完成情况和企业与退役士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向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拨付教育培训资金。
经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结束后,退役士兵可以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费收据等有关材料向安置地主管部门申请,按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所需交通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按照安置地标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至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各级安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各项经费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县级安置主管部门应当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企业签订教育培训协议,明确有关事项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县级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育培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期内,退役士兵学员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的,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纳入国防动员、创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和自治区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地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间不接受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取消相关教育培训待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间,每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82号)、《广西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社〔2013〕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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