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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关于自主择业,你想问的问题都在这里了

2019-10-18 02:27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杂志     作者:《中国退役军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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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度转业季即将来临,作为军转工作者,近期每天都会接到大量转业干部来电来访咨询自主择业相关政策,笔者针对转业干部普遍关心、咨询频繁的问题做了梳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军龄和工作时间计算有何规定?


A:(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2)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伍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3)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确定的单位为准。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6)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7)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8)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其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不进行折算。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06〕1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安置地迁移户口有何规定?


A: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它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06〕1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出境有何规定?


A: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办理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处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处认证。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定居后,其退役金照发。但须本人按照上述公证、认证要求,每年向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出国定居后在境外死亡的,其亲属应及时通知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并按照上述公证、认证程序,向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01〕8号)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06〕1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档案移交有何规定?


A: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和档案的移交,是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进一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改进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实行先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后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工作程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凭所在地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完成后,持回执复印件,到安置地军转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

《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转联〔2016〕6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A: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有何规定?


A:(1)增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军龄计算,服现役每满12个月计算1年军龄,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军龄计算。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4)公安部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现役人员立功奖励的,按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地方给予军队现役人员或者地方给予收归军队建制前人武部干部的其它立功奖励,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06〕1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A: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有何规定?


A: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 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 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


A: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有何规定?


A: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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