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回应关切

《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对退役军人市场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2023-02-09 16:08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答:退役军人创办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