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安排工作条件提供相应的材料:
1.荣获平时二等功和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提供立功奖励登记表、证书原件和证章。
2.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的,提供士兵残疾等级评定表、残疾等级证书原件。
3.是烈士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原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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