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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12-24 17:16     来源: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作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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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厅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网址:http://gjw.gxzf.gov.cn/),进入“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点击“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进入“我要留言”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gxyfhyjzqc@163.com

3.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民主路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和拥军支前处,邮政编码:53001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12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疗养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短期疗养是指有效利用现有优抚资源,为符合条件的疗养对象提供短期的入住疗养机构、常规健康体检、康复理疗和开展政策宣传、保健讲座、文娱活动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疗养对象是指具备广西行政区域户籍的信息采集对象(不含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现役军人家属),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广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

第四条  短期疗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

(二)在遴选对象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

(四)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短期疗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短期疗养经费筹措。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疗养的规划制定、业务指导、督导检查等工作,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计划制定、对象确定、组织实施等工作。

优抚医院、退役军人康复中心和各市〔县(市、区)〕光荣院为疗养对象短期疗养的具体承办单位(以下简称疗养机构),负责协议签订以及入住疗养机构后短期疗养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短期疗养对象范围


第六条  参加短期疗养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户口在广西行政区域内;

(三)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四)一般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生活能够自理,行动方便,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

(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2.服役期间或烈士生前荣立平时个人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功勋的退役军人和烈属;

3.获得“全国模范退役军人”称号的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及以上荣誉并健在的优抚对象;

5.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在所属工作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抚对象。

第七条  疗养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短期疗养:

(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以上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或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六)不支持不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八条  疗养对象在院生活期间,需遵守疗养机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对违反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经批评教育后

仍不改正的人员,由疗养机构通知所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回

住地,同时终止疗养协议。

第三章  年度短期疗养计划拟制及实施


第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辖区内符合短期疗养条件的疗养对象、年度财政预算以及具体承办疗养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短期疗养和年度计划,分类安排,逐步实施,抓好落实。

第十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直属疗养机构和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地区或本单位疗养计划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结合各地疗养对象人数等情况,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自治区本级的年度短期疗养名额下达各市。各市〔县(市、区)〕组织的疗养由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  各市应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下达的短期疗养名额,统筹考虑所辖各县(市、区)疗养对象人员情况,合理安排疗养对象参加短期疗养,并将申请参加短期疗养的对象名单、疗养的时间安排等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疗养对象进入疗养机构短期疗养前,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

疗养结束后,疗养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疗养机构。

第四章  短期疗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疗养机构应加强与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组织疗养对象按计划参加短期疗养。短期疗养对象入住疗养机构前,疗养机构要与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短期疗养对象签订短期疗养协议,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双方义务、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短期疗养对象入住疗养机构后,疗养机构应合理安排住宿,科学调节食谱,为每位短期疗养对象进行常规健康体检,检查项目由疗养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疗养机构要在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短期疗养活动,建立健全疗养对象登记、饮食安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为广大疗养对象提供温馨、优质、高效的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疗养对象入住疗养机构时,要举行欢迎仪式,开展需求评估;疗养结束时,要进行疗养满意度调查,并举行欢送仪式。

(二)为疗养对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高医疗救治和护理水平,医疗室需备有日常急救药品,康复室配备适合中老年人的健身器械设备,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拐杖、助行器、轮椅车等辅助器具。

(三)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卫生等相关规定,为短期疗养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统一就餐,严防食物中毒,合理安排营养配餐。

(四)为疗养对象提供整洁舒适的居住条件,做到室内无异味、无蝇、无蚊、无鼠、无臭虫、无蟑螂。护理人员负责每天清扫房间一次,协助自理能力差的疗养对象整理床铺、换洗衣物、洗漱洗浴等。

(五)开展健康体检、康复理疗、文娱活动、保健讲座、革命传统教育、参观游览等活动,拓宽疗养对象视野,提高疗养对象自我保健、自我护理意识。

第十七条  必要时疗养机构应将短期疗养有关情况报告其所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在体检中发现有较重疾病的疗养对象,疗养机构要给出进一步治疗的意见建议,并建立回访制度,了解和掌握疗养对象的身体状况。

第十八条  疗养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每批短期疗养的时间,原则上每批短期疗养的时间为10天(含路途往返时间),最少不得短于7天,最长不得超过14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短期疗养工作所需经费编入同级财政预算,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短期疗养活动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短期疗养生活供养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质水平相适应,应略高于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盘活现有资源,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等方式提供短期疗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创新短期疗养模式。

第二十条  短期疗养经费按疗养人数、疗养标准和疗养天数编制,由疗养机构包干使用,每人每天疗养标准应略高于基层工会组织职工疗养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用途包括宣传资料、专家讲座、伙食、服装、健康体检、康复理疗、医疗护理、意外保险、文娱活动、参观游览、传统革命教育等方面支出。各项费用在定额标准内,综合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疗养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短期疗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采用虚报疗养项目、人数、时间等方式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疗养对象在短期疗养期间发生急症重症、超出疗养机构业务能力范围,需要转诊、抢救或采取特殊措施治疗的,疗养机构应及时通知疗养对象所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疗养对象家属,经疗养对象家属同意后安排相关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属优抚对象的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对象按其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如发生意外死亡,按相关规定或司法鉴定处置,疗养机构无过失的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对短期疗养的组织管理,可根据短期疗养人数确定1名工作人员随行。工作人员陪同疗养对象参观活动的费用由疗养机构在短期疗养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费用按差旅费有关规定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疗养对象参加短期疗养期间一律不安排家属陪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对短期疗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疗养机构短期疗养任务实施情况,督促疗养机构按计划、标准完成年度短期疗养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短期疗养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在良好以下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该疗养机构承接短期疗养业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落实整改的,则取消其承接短期疗养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疗养机构要明确专门人员,细化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从人员安排、医疗服务到娱乐活动、短途外出游览等,要做到详尽细致,让疗养对象感到贴心,让家属觉得安心,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七条  疗养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注重引进社工和志愿者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大短期疗养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营造优待和尊重优抚对象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在安排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经费时,对短期疗养工作成绩显著、疗养对象满意度高的疗养机构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审批表

          2.疗养协议书



 备注:生活不能自理者、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恶性肿瘤、精神病、严重器质心脏病不列入疗养范围。



附件2

疗养协议书

甲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乙方(疗养机构):

丙方(疗养对象):

为做好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确保疗养对象短期疗养安全、顺利进行,疗养对象(丙方)入院前,疗养对象或其家属(直系亲属)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甲方)、疗养机构(乙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丙方入院前须填写《自治区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审批表》,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甲方)同意,并经疗养机构(乙方)审核,发放《疗养通知书》,方可参加疗养。

二、短期疗养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要求丙方生活能够自理,无重大躯体疾病,丙方不得隐瞒病史,如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严重的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疾病则不能参与疗养。丙方在疗养期间经检查发现有上述不适合在乙方疗养的疾病,乙方须通知甲方及时终止丙方的疗养,通知丙方家属将丙方接回或由乙方直接送回,所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三、由乙方根据疗养对象的数量,编好班、排,选定好班、排长,并造好花名册,以便甲、乙、丙三方的交接与管理。

四、由甲方提前告知丙方需携带好身份证原件及换洗衣物,疗养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章制度和《疗养须知》,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五、疗养对象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自觉维护疗养集体的团结。

六、乙方要认真做好疗养服务工作,以满腔热情的服务态度和优良精湛的服务技术为疗养对象服务,提高疗养对象的满意率。

七、丙方如在疗养期间突发重病、急病,需送回原籍治疗或转院治疗的,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派人来院,共同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所发生医疗费用由所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办理。

八、由于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年高体弱,在疗养期间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等意想不到的情况,丙方及其家属(直系亲属)应理解并全面配合甲方、乙方做好相关工作,不得设置障碍。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结束疗养,需经疗养机构和疗养对象所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

九、丙方在疗养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不得在外留宿或在住房留他人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外出,需书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外出,并按时归院,在院外发生的意外情况,疗养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期疗养时间为  天,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丙方疗养时间结束或须提前离院,由乙方提前通知甲方,由甲方派员办理丙方离院手续,不得无故拖延不走,否则,发生费用自负。

十一、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或丙方家属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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