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工作,现将我厅起草的《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网址:http://gjw.gxzf.gov.cn/),进入“互动交流”栏目中的“征集调查”,点击“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进入“我要留言”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民主路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3001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6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含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促进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就业创业、军休服务、拥军优属、褒扬纪念、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有的地方登记审查标准不统一、管理手段创新不足、引导发挥作用不够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法规范登记。社会组织依法规范登记是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发起阶段积极履行对拟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审查责任;对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等内容严格把关,对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特别是对业务范围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职能不相符的,与已成立的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业务范围重合的,跨领域、跨行业的,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加强审核、严格控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把好登记审批关,严格登记标准,按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二、切实加强管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民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切实履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对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管理。
(一)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支持和鼓励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选举理事会和负责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理事会换届、更换负责人的,要依法依规做好审计和交接工作,及时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资金财务的监督。依法依规明确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专项审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年检,对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报告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督。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不得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名义举办或邀请各级党政领导参加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展览会,不得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名义对外宣传、开设网站、发布涉及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数据、研究报告、重大事项,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认证活动,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和面向社会开展资格类认定活动。应报未报或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的,或未经登记、依法责令停止活动及已被取缔的社会组织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名义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理。
三、积极培育发挥作用。采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等规范化措施不断提升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服务能力。通过鼓励引导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参与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加大支持参与购买社会服务力度。通过竞争方式将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承接主体,并将提供服务、发挥作用的情况作为年检、评估、表彰的重要依据,推动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不断增强公信力、竞争力。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建引领。引导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助力脱贫攻坚。对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作用明显的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典型宣传,发挥示范作用,推进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社会组织整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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