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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意见

2023-08-23 18:12     来源:广西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法规处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引导我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重新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xtyjrtzcfgc@gxi.gov.cn ,邮件主题请注明“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49号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30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强

和改进新时代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管理服务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引导我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含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厅管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促进厅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新时期退役军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这一主线,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充分激发厅管理社会组织活力,确保在法治和公益的轨道上运行。

  第二条【管理对象定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厅管社会组织是指由我厅、厅直属单位、非我厅直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主导发起,由我厅行使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综合处室职责】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处室对直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办公室负责指导厅管社会组织的宣传报道口径,信息、专刊、简报类印刷品、网站、“两微一端”的管理,对其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厅管社会组织发起成立和申请登记阶段程序引导和资料审查、筹备阶段各项活动的合规性审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政策引导和资料审查,负责厅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厅管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三)规划财务处负责指导、监督厅管社会组织的财务工作,对厅管社会组织随机选取进行内部审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申请注销或撤销登记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四)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指导厅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国际和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四条【业务联系处室职责】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联系处室按业务范围落实业务主管责任,承担指导厅管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重大事项报告的审核和日常监管等职责。

  第五条【具体处室对口的社会组织分类】业务联系处室按业务范围对厅管社会组织进行对口指导。具体业务联系处室对口厅管社会组织类型如下:

  (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退役军人思想教育、权益维护、救助帮扶、志愿服务类;

  (二)移交安置处:军队转业干部、国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接收、安置服务保障类;

  (三)就业创业处:退役军人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类;

  (四)褒扬纪念处:英雄烈士事迹整理宣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建设修缮类;

  (五)优抚和拥军支前处: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关怀照料、军人家属就业、子女入学优待、支持部队建设类;

  (六)军休服务管理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服务保障和关怀照料类。

  第六条【社会组织违法违纪行为处置】厅综合处室、业务联系处室在管理、指导工作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参与冠名退役军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报经厅领导批准,转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出现舆情的,由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按规定处置;发现厅管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期间涉嫌违纪的,向驻厅纪检监察组或厅直属机关纪委报告。违反以上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新发起成立和初始登记审查】新发起成立拟由我厅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意见第七条(一)至(六)款所列规定,否则原则上不同意我厅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与已成立厅管社会组织业务范围重合的,跨领域、跨行业的,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要从名称、业务范围加强审核,并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严格控制。严禁厅管社会组织之间、厅管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或变相建立垂直领导关系。

  第八条【严格相关资料和人员资格审查】对请求我厅作为拟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应连同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背景、社会组织章程稿等材料,由业务联系处室商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并经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后,向发起人出具是否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函。在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作为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同时征求所在单位机关党委(人事处)意见。

  厅管社会组织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支持厅管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各业务联系处室、厅各直属单位要将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厅管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可将重大课题研究、行业标准起草、行业调查统计、业务工作评估、社会政策调查、职业能力建设等具体工作委托给有意愿、有能力的厅管社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厅管社会组织在营造浓厚关爱退役军人和拥军氛围、弘扬英烈精神、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满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条【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厅管社会组织承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加大支持厅管社会组织参与购买社会服务力度。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将管理严格、运行规范的厅管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并将提供服务、发挥作用的情况作为年检、评估、表彰的重要依据,推动厅管社会组织不断增强公信力、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规范冠名活动】厅管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开展对外宣传、开设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应当使用自身规范名称,不得冠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字样。未经批准同意,厅管社会组织不得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或处室、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展览会等。上述活动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主办,交予厅管社会组织承办的,其活动方案应当报业务处室审核,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厅长同意后方可实施。邀请自治区领导、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领导参加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业务联系处室申请,按程序报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

  第十二条【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厅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政策法规处报告本年度业务活动及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再由政策法规处分发至各业务联系处室和直属单位。

  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推进信息公开】厅管社会组织要主动向会员(成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厅管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信息公开可通过自建官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广西社会组织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厅管社会组织应在每年年度检查规定时限内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面报政策法规处业务指导处室提出复核意见。厅管社会组织承接的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部门预算安排的购买服务项目或财政补贴项目,由规划财务处通过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厅管社会组织不得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或处室名义对外发布统计数据、研究报告、重大事项。如需发布涉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域的重要数据、研究报告、重大活动,须经保密审查程序。严禁发布虚假信息与不实信息,严禁夸大其词宣传报道,不得发布涉及部队、军人和退役政策等敏感信息。

  第十五条【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管】厅管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自身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专项审计。规划财务处商业务联系处室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领导人员兼职及取酬、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变更、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及占当年总支出比例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规范厅管社会组织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厅管社会组织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按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厅管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出国、举办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接受境外捐赠或资助、开展涉外合作项目,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在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列明,并应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按厅管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有关规定履行事前报告。

  第十七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框架】厅管社会组织要依照章程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理事会与秘书处的权责关系,切实发挥监事会职能,形成决策、监督、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行政、财务、项目、人事等方面的内部制度,明晰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总干事)等职责,明确各职位的委托授权关系。制定内部机构的管理办法,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要与自身服务、管理能力相适应。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强化厅管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责任】厅管社会组织要落实民主选举,实行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真正成为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进一步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职能,加强对本组织重大事项的把关,独立承担开展活动、管理财产、聘用人员、公开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和会长(理事长)的责任意识,加强内部责任追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实责任评价,将法人主体责任与对厅管社会组织的评价结合起来,引导厅管社会组织自觉接受业务联系处室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支持和鼓励厅管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选举理事会和负责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厅管社会组织理事会换届、变更负责人,要依法依规做好审计和交接工作,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按照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已经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组织兼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离(退)休人员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严格按中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由厅党组按程序审批。经批准在厅管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在职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经批准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离(退)休人员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二十条【加强厅管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将厅管社会组织人才纳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才培养规划,积极培育厅管社会组织领军人才,推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直属单位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将表现突出的厅管社会组织及优秀个人纳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表彰奖励范围。支持、指导厅管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按有关政策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等待遇。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机构应当将厅管社会组织人才培训纳入培训项目。

  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对厅管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厅管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厅管社会组织年检、评估的重要审核内容。厅管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工作人员、所主办的媒体、刊物,以及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有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结合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党建工作实际和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现状,加快理顺厅管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形成厅机关党委具体指导的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厅管社会组织要把党的领导和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社会组织章程,与社会组织业务活动同步规划、同步开展。厅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一般同时担任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管业务抓好党建工作。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

  第二十三条【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厅管社会组织,具备条件的要加快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条件尚未成熟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建基础薄弱的,继续由业务联系处室、发起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开展党建工作,切实做到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强化厅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创新厅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服务方式,落实厅管社会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关系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党员权利行使,着力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探索适合社会组织实际的党员教育形式,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党员素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党员管理监督,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社会组织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第二十五条【加强厅管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厅管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廉政教育,严控廉政风险,不得账外设立“小金库”,不得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强化执纪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发现存在廉政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对相关整改意见的落实责任】上级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提出的整改意见,应按本意见第三、四、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由相关处室负责督促社会组织整改落实,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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