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中央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预算资金下达情况。2024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社〔2023〕12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6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三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10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四批)的通知》(财社〔2024〕168号)精神,中央共分4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共160004万元。
2.中央下达绩效目标情况。2024年中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内容为:(1)有效保障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生活,体现对该群体的社会尊崇。(2)通过发放烈士褒扬金,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①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人数,20.9万人;②符合烈士褒扬金发放条件并备案通过的烈士人数,1人。
(2)质量指标:①经费足额拨付率,100%;②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100%。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和烈士褒扬金及时拨付率,100%。
(4)成本指标:烈士褒扬金拨付标准,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5)社会效益指标:①优抚对象生活情况,有效改善;②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效果显著。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3.自治区分解下达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情况。基于中央下达优抚对象经费预算,我区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收到中央资金下达文件后,按照我区符合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人数比例,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3〕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桂财社〔2024〕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三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4〕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四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4〕169号),将中央资金160004万元分解下达至全区各市县,主要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役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以及用于向2011年8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并备案通过的烈士亲属发放褒扬金。
同时,将2024年中央下达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进行了细化分解,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内容为: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给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发放生活补助,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①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发放人数,20.9万人;②符合烈士褒扬金发放条件并备案通过的烈士人数,1人。
(2)质量指标:①经费足额拨付率,100%;②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100%。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和烈士褒扬金及时拨付率,100%。
(4)成本指标:①优抚对象补助标准,不超过每类对象规定补助标准;②烈士褒扬金拨付标准,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5)社会效益指标:①优抚对象生活状况,有效改善;②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效果显著。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二)自治区资金安排、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预算资金分解下达情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以及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4〕97号)规定的补助标准,2024年为全区优抚对象配套安排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退役军人事务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23〕186号)下达自治区本级资金32684.91万元。各市县财政安排资金2284.50万元,使用其他资金(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6243.13万元用于发放我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2.分解下达自治区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情况。为保障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区参考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下达了2024年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内容为: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给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发放生活补助,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人数,按照当年审定人数确定。
(2)质量指标:发放对象准确率,100%。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定补资金全部发放到位时间,12月底前。
(4)成本指标:①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345元;②在乡老复员军人根据抗日战争时期入伍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80元;③解放战争时期入伍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60元;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50元。
(5)社会效益指标:优抚对象生活状况,有效改善。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二、绩效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2024年中央共分4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160004万元,其中提前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149785万元、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148万元、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6778万元、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四批)3293万元,自治区本级安排资金32684.91万元,上述资金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全部拨付到全区各市县。各市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4〕97号)要求,安排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资金2284.50万元,并使用其他资金(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6243.13万元,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全年按月足额发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190770.8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53314.45万元,地方资金32487.20万元,其他资金(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4969.23万元〕,优抚对象生活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2024年全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全年预算数201216.54万元,全年支出数190770.88万元,资金执行率94.81%。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全年预算数160004万元,全年支出数153314.45万元,资金执行率95.82%;地方资金全年预算数34969.41万元,全年支出数32487.20万元,资金执行率92.90%;其他资金(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全年预算数6243.13万元,全年执行数4969.23万元,资金执行率79.60%。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中央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下达后,我区严格按照转移支付管理制度以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自治区和各市县足额安排资金履行本级支出责任。资金管理情况具体如下:
1.资金分配情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4〕97号)确定的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标准,广西以2024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基数,综合不同类别优抚对象人数、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以及地方往年、当年资金支出进度因素,对资金进行分配。项目资金分配方式科学,资金分配范围及分配标准符合管理制度规范要求。
2.资金下达情况。根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广西按规定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方案。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1个月内,及时将我区资金文件和指标下达各市县。同时,参照中央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并下达至各市县。具体情况为:2023年11月30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3〕136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2024年6月24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桂财社〔2024〕61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2024年10月18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三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4〕120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2024年12月27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三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4〕169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
3.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要求进行拨付,并进行单独核算。资金拨付程序合规,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未发现违规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问题。
4.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合理使用资金。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按照“主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和费用支出制度,做到专款专用,联合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强化资金管理使用,实现优抚对象一人一卡(折),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通过上墙公示、政务公开等形式,每年将最新优抚标准在乡镇、村(社区)进行公示,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视频号公布,让每位优抚对象知晓具体领取标准,增加透明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安全高效。
5.资金执行情况。2024年全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全年支出190770.88万元,资金执行率94.81%。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53314.45万元,资金执行率95.82%;地方资金32487.20万元,资金执行率92.90%;其他资金(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4969.23万元,资金执行率79.60%。
6.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我区严格按照《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强化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积极做好优抚资金自查自纠工作,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2024年,本项目在细化预算时同步下达了绩效目标,并将相关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畴。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在各关键时间节点收集汇总和分析目标完成情况,并采取及时措施进行纠偏,确保目标如期实现。2025年2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25〕11号)要求,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及时组织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照随同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或备案确定的2024年度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及自治区分解下达至市县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自评材料收集、审核与汇总工作。
7.支出责任履行情况。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事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2024年广西落实自治区本级资金32684.91万元,各市县财政安排资金2284.50万元,使用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6243.13万元,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资金以保障项目有序实施,各级均按要求规范履行了支出责任。
(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中央下达的总体绩效目标:(1)有效保障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生活,体现对该群体的社会尊崇。全年实际完成情况:2024年11月22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要求从2024年8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11月23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4〕97号),结合我区实际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伤残人员根据伤残程度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每人每月领取的抚恤补助从最高10990元至最低997元不等。“三属”中烈士遗属每人每月领取抚恤补助3488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领取抚恤补助2913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领取抚恤补助2664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3438元。在乡复员军人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2267.4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2205.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2193.4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844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1057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领取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60元。烈士老年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领取抚恤金731元。全年给上述人员20.9万人每月按照上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持续有效改善他们的基本生活情况,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2)通过发放烈士褒扬金,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给2023年评定的1名烈士的烈士遗属发放了烈士褒扬金,抚慰了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切实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
(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①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发放人数,20.9万人。实际完成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发放20.9万人,完成率100%,已完成该指标。2024年广西组织各市按照《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实施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开展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对去世的及时进行减员、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注销并取消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优抚数据动态更新管理。以2024年4月份退役军人事务部从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并审定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基数,结合全年各类优抚对象自然减员及新纳入符合条件优抚对象数量,全年共给全区伤残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共20.9万人发放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持续有效改善他们的基本生活情况,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②符合烈士褒扬金发放条件并备案通过的烈士人数,1人。实际完成1人,完成率100%。全年为2023年评定的1名烈士的遗属发放烈士褒扬金,抚慰了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已完成该指标。
2.质量指标。①经费足额拨付率,100%,实际完成率100%,已完成该指标。2024年,财政部以《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社〔2023〕12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三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6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三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10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四批)的通知》(财社〔2024〕168号)分4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我区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3〕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桂财社〔2024〕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三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4〕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四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4〕169号)文件将经费及时足额下拨,经费足额拨付率100%。
②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100%。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在中央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4〕97号),明确调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达到100%。已完成该指标。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和烈士褒扬金及时拨付率,100%。全区均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安排下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和烈士褒扬金,如期下达率达到100%。已完成该指标。
4.成本指标。烈士褒扬金拨付标准,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根据有关标准,我区按照每人148万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333元)的标准为我区2023年新评定的1名烈士发放了烈士褒扬金。已完成该指标。
5.社会效益指标。优抚对象生活情况,有效改善。全区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4〕97号)文件要求,给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发放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持续有效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情况,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让优抚对象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深切关怀,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通过发放烈士褒扬金,抚慰了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完成情况为较好,实际完成值90%。已完成该指标。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2024年,全区严格按照《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4〕97号)文件要求给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发放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广西连续多年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区优抚对象总体满意度100%。已完成该指标。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全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绩效目标明确,资金到位及时,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让优抚对象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深切关怀,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资金预算执行率未达100%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年度自然减员影响。我区优抚对象人数是以退役军人事务部每年4月份审定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基数编制项目预算,下一年度受自然减员影响减少了资金支出,形成一定额度的结余资金。2024年末与2024年初相比,全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自然减员2200余人,其中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相对较高,如“三属”的抚恤金标准为31968元/年—41856元/年、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为26321元/年—27209元/年、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12864元/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为10128元/年,优抚对象因年事已高、疾病等原因自然减员,导致年初预算与实际资金支出有一定的差距。二是优先使用上年度结余资金。近年来,我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军人、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的人数因自然减员逐年下降,导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形成历年结转结余资金。各地优先使用2023年及以前中央和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各类优抚对象补助(2024年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共6243.13万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年度资金使用。
下一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将开展以下措施:一是提高数据精准性。开展优抚对象数据常态化更新,加强与同级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院等部门信息比对,对新增优抚对象认真对照原始档案逐个核查,确保录入信息完整、准确;对现有优抚对象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完善;对不再符合享受相应待遇条件的要及时停发待遇。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对少数尚未取得联系的优抚对象,继续通过多种方式联系本人或其家属,确定无法联系的按要求及时停发抚恤补助,不得申领新年度中央财政抚恤补助资金。二是加快结余资金消化,对市、县结余资金进一步梳理总结,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指导资金结余较多的市县及时消化结余。在新年度中央资金分配时,结合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更加科学合理分配资金,提高预算编制精准性、有效性。三是积极主动加强与代发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发放抚恤补助,发放凭证实现按月回流,不断完善和优化优抚资金发放流程,不断健全完善优抚制度体系,强化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工作经验,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不断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通过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并抄送自治区人大。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附件
转移支付区域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4年度)
| ||||
转移支付 (项目)名称 |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 |||
中央主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
地方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资金使用单位 |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资金投入情况 (万元) |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 (B/A×100%) |
年度资金总额: |
201216.54 |
190770.88 |
94.81%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160004.00 |
153314.45 |
95.82% | |
地方资金 |
34969.41 |
32487.20 |
92.90% | |
其他资金 |
6243.13 |
4969.23 |
79.60% | |
资金管理情况 |
|
情况说明 |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 |
分配科学性 |
严格按照转移支付管理制度以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4〕97号)确定的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标准,以2024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基数,综合不同类别优抚对象人数和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以及地方往年资金支出进度因素,做好资金分配管理。 |
无 | ||
下达及时性 |
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转移支付管理制度以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下达资金。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30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各市县。 |
无 | ||
拨付合规性 |
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要求进行拨付,并进行单独核算。资金拨付程序合规,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未发现违规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问题。 |
无 |
|
|
情况说明 |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 |||||
资金管理情况 |
使用规范性 |
严格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合理使用资金。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按照“主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和费用支出制度,做到专款专用,联合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强化资金管理使用,实现优抚对象一人一卡(折),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通过上墙公示、政务公开等形式,每年将最新优抚标准在乡镇、村(社区)进行公示,让每位优抚对象知晓具体领取标准,增加透明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安全高效。 |
无 | |||||
执行准确性 |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和费用支出制度,按照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金额执行,不存在执行数偏离预算数较多的问题。 |
资金预算执行率未达100%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受年度自然减员影响。我区优抚对象人数是以退役军人事务部每年4月份审定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基数编制项目预算,下一年度受自然减员影响减少了资金支出,形成一定额度的结余资金。2024年末与2024年初相比,全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自然减员2200余人,其中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相对较高,如“三属”的抚恤金标准为31968元/年—41856元/年、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为26321元/年—27209元/年、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12864元/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为10128元/年,优抚对象因年事已高、疾病等原因自然减员,导致年初预算与实际资金支出有一定的差距。二是优先使用上年度结余资金。近年来,我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军人、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的人数因自然减员逐年下降,导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形成历年结转结余资金。各地优先使用2023年及以前中央和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各类优抚对象补助(2024年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共6243.13万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年度资金使用。 | ||||||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
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将相关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或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
无 | ||||||
支出责任履行情况 |
对共同财政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金履行本级支出责任。 |
无 | ||||||
总体 目标 完成 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1)通过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体现对该群体的社会尊崇。 (2)通过发放烈士褒扬金,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 |
(1)2024年11月22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要求从2024年8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11月23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4〕97号),结合我区实际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伤残人员根据伤残程度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每人每月领取的抚恤补助从最高10990元至最低997元不等。“三属”中烈士遗属每人每月领取抚恤补助3488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领取抚恤补助2913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领取抚恤补助2664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3438元。在乡复员军人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2267.4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2205.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2193.4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844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1057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领取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60元。烈士老年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领取抚恤金731元。全年给上述人员20.9万人每月按照上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持续有效改善他们的基本生活情况,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 |||||||
一级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人数 |
20.9万人 |
20.9万人 |
无 | |||
符合烈士褒扬金发放条件并备案通过的烈士人数 |
1人 |
1人 |
无 | |||||
质量指标 |
经费足额拨付率 |
100% |
100% |
无 | ||||
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 |
100% |
100% |
无 | |||||
时效指标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和烈士褒扬金及时拨付率 |
100% |
100% |
无 | ||||
成本指标 |
烈士褒扬金拨付标准 |
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无 | ||||
绩效指标 |
一级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优抚对象生活情况 |
有效改善 |
90% |
无 | |||
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 |
效果显著 |
90% |
无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优抚对象满意度 |
≥90% |
100% |
无 | |||
说明 |
无 |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形成的实际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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