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中央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下达预算资金情况。2024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2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94号)精神,中央共分2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共7549万元。
2.中央下达绩效目标情况。2024年中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区域绩效目标内容为:通过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保缴费、住院和门诊费用等进行补助,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①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1级至6级残疾军人实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②符合医疗补助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中实际享受医疗补助人数的比例,≥90%。
(2)质量指标:经费足额拨付率,100%。
(3)时效指标:经费及时拨付率,100%。
(4)社会效益指标: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改善情况,有效改善。
(5)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3.自治区分解下达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情况。基于中央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广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按照符合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对象的人数比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内,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3〕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4〕106)将中央资金7549万元100%分解下达至全区各市县。
同时将2024年中央下达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目标进行了细化分解,2024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区域绩效目标内容为:
通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助,有效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具体指标为:
数量指标:①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人数覆盖范围,≥9.81万人;②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1级至6级残疾军人实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③符合医疗补助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中实际享受医疗补助人数的比例,≥90%。
(2)质量指标:发放对象准确率,100%。
(3)成本指标:经费总额,7549万元。
(4)时效指标:资金及时拨付率,100%。
(5)社会效益指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状况,有效改善。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二)自治区资金安排、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下达预算资金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桂退役军人规〔202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桂退役军人规〔2024〕1号),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退役军人事务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23〕186号)下达自治区本级资金1214万元。各市县财政安排资金1882.95元,并使用其他资金(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1083.73万元用于发放我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加强医疗保障。
2.分解下达自治区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情况。为保障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区参考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下达了2024年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内容为: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按自治区规定比例实报实销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减轻部分优抚对象个人医疗支出负担水平,提高优抚医院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医疗水平。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①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1级至6级残疾军人实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②符合医疗补助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中实际享受医疗补助人数的比例,≥90%。
(2)质量指标:发放对象准确率,100%。
(3)时效指标:资金及时拨付率,100%。
(4)成本指标:经费总额,1214万元。
(5)社会效益指标:住院优抚对象医疗负担情况,有所减轻。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二、绩效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2024年中央共分2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共7549万元,其中提前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7108万元、下达2024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441万元。自治区本级安排资金1214万元,上述资金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全部拨付到全区各市县。各市县相应安排资金1882.95万元,同时使用其他资金(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1083.73万元。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全区各级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用于给予我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按自治区规定比例报销其在医院住院和门诊诊疗产生的费用中,属于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截至2024年12月,我区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11729.68万元〔其中,中央医疗保障经费7549万元,地方资金3096.95万元,其他资金(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1083.73万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2024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全年预算数11729.68万元,全年支出数9152.04万元,资金执行率78.02%。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全年预算数7549万元,全年支出数6377.35万元,资金执行率84.48%;地方资金全年预算数3096.95万元,全年支出数2100.32万元,资金执行率67.82%;其他资金(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全年预算数1083.73万元,全年支出数674.37万元,资金执行率62.23%。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中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资金下达后,严格按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自治区和各市县足额安排资金履行本级支出责任。资金管理情况具体如下:
1.资金分配情况。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规定,以2024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基数,综合不同类别优抚对象人数和享受的医疗补助标准以及各地资金结余、使用绩效等因素,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全区各级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用于给予我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按自治区规定比例报销其在医院住院和门诊诊疗产生的费用中,属于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项目资金分配方式科学,资金分配范围及分配标准符合管理制度规范要求。
2.资金下达情况。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会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方案。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1个月内,将资金文件和指标下达到各市、县。同时,参照中央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后,分解下达至各市县。具体情况为:2023年11月30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3〕136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2023年12月28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退役军人事务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23〕186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2024年9月23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4〕106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
3.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要求进行拨付,并进行单独核算。资金拨付程序合规,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未发现违规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问题。
4.资金使用情况。广西严格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合理使用资金。全区各级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按照“主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和费用支出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强化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5.资金执行情况。2024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全年支出9152.04万元,资金执行率78.02%。其中中央财政资金6377.35万元,资金执行率84.48%;地方资金2100.32万元,资金执行率67.82%;其他资金(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674.37万元,资金执行率62.23%。
6.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广西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强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2024年,本项目在细化预算时同步下达了绩效目标,并将相关资金全部纳入了预算绩效管理范畴。资金下达后,全区各级各部门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对转移支付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在关键时间节点收集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数据,并采取及时措施进行纠偏,确保目标如期实现。2025年2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25〕11号)要求,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及时组织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照随同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或备案确定的2024年度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及自治区分解下达至市县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自评材料收集、审核与汇总工作。
7.支出责任履行情况。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事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广西自治区本级安排资金1214万元,各市县财政安排资金1882.95万元,使用2023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1083.73万元,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资金以保障项目有序实施,各级均按要求规范履行了支出责任。
(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中央下达的总体绩效目标为:通过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保缴费、住院和门诊费用等进行补助,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2024年,给全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合计9.87万人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9152.04万元,有效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①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1级至6级残疾军人实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2024年,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1级至6级残疾军人实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7.86%。已完成该指标。
②符合医疗补助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中实际享受医疗补助人数的比例,≥90%。2024年,符合医疗补助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中实际享受医疗补助人数的比例93.91%。已完成该指标。
(2)质量指标。经费足额拨付率,100%。2023年11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3〕136号)文件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7108万元,2024年9月23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4〕106号)文件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441万元,均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全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足额拨付率实际为100%,已完成指标。
(3)时效指标。经费及时拨付率,100%。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30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各市县。2023年11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3〕136号)文件,2024年9月23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4〕106号)文件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2024年,全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及时拨付率实际为100%,已完成该指标。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社会效益指标。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改善情况,有效改善。2024年通过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助,持续有效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情况,达到年初目标值,完成情况为较好,完成值为90%,已完成该指标。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2024年通过推广全区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有效解决“医疗报销难、跑腿多”问题。及时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有效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优抚对象满意度实际完成值为100%,已完成该指标。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均达标,无偏离,但预算执行率未达100%,主要原因为:一是受年度自然减员影响。2024年末与2024年初相比,全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和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自然减员2200余人,导致年初预算与实际资金支出有较大差距。二是我区大部分地区采取的是先垫付后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报销的传统报账方式,优抚对象使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费用“一站式”结算方式申请报销较少,目前采用的报账方式手续较为繁琐,部分优抚对象自动放弃报销。三是部分市县报销比例偏低。2024年底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办法,优抚对象在医院住院和门诊诊疗产生的费用,属于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其个人负担部分,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80%,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6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0%,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20%。在执行该政策时,部分市县按自治区规定的最低下限予以报销,报销比例偏低。
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强化优抚基础数据管理,提高资金测算精准度。二是持续推动“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覆盖面,督促各地进一步提高“一站式”结算系统使用率,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顺利结算、快速结算、精准结算,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优抚对象少跑腿”目标。三是督促各地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本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探索建立区域性统一报销比例相关工作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结余较多问题。四是加强绩效目标的考核力度和结果运用。进一步指导、督促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充分发挥实效。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工作经验,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不断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通过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并将结果抄送自治区人大。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附件
转移支付区域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4年度) | ||||
转移支付 (项目)名称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
中央主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
地方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资金使用单位 |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资金投入情况 (万元) |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 (B/A×100%) |
年度资金总额: |
11729.68 |
9152.04 |
78.02%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7549.00 |
6377.35 |
84.48% | |
地方资金 |
3096.95 |
2100.32 |
67.82% | |
其他资金 |
1083.73 |
674.37 |
62.23% | |
资金管理情况 |
|
情况说明 |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 |
分配科学性 |
以2024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基数,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规定,综合不同类别优抚对象人数和享受的医疗补助标准以及地方往年资金支出进度因素,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
无 | ||
下达及时性 |
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转移支付管理制度以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下达资金。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30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各市县。 |
无 | ||
拨付合规性 |
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要求进行拨付,并进行单独核算。资金拨付程序合规,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未发现违规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问题。 |
无 |
资金 管理 情况 |
|
情况说明 |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 ||||
使用规范性 |
严格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合理使用资金。全区各级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按照“主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和费用支出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强化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
无 | |||||
执行准确性 |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和费用支出制度,按照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金额执行,不存在执行数偏离预算数较多的问题。 |
存在问题:一是受年度自然减员影响。2024年末与2024年初相比,全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和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自然减员2200余人,导致年初预算与实际资金支出有较大差距。二是我区大部分地区采取的是先垫付后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报销的传统报账方式,优抚对象使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费用“一站式”结算方式申请报销较少,目前采用的报账方式手续较为繁琐,部分优抚对象自动放弃报销。三是部分市县报销比例偏低。2024年底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办法,优抚对象在医院住院和门诊诊疗产生的费用,属于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其个人负担部分,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80%,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6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0%,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20%。在执行该政策时,部分市县按自治区规定的最低下限予以报销,报销比例偏低。 改进措施:一是强化优抚基础数据管理,提高资金测算精准度。二是督促各地进一步提高“一站式”结算系统使用率。三是督促各地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本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四是加强绩效目标的考核力度和结果运用。资金充分发挥实效。 | |||||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
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将相关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或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
无 | |||||
支出责任履行情况 |
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金履行本级支出责任。 |
无 | |||||
总体 目标 完成 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通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助,有效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
2024年,给全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合计9.87万人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9152.04万元,按自治区规定比例报销其在医院住院和门诊诊疗产生的费用中,属于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有效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 ||||||
一级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 改进措施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1级至6级残疾军人实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5% |
97.86% |
无 | ||
符合医疗补助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中实际享受医疗补助人数的比例 |
≥90% |
93.91% |
无 | ||||
质量指标 |
经费足额拨付率 |
100% |
100% |
无 | |||
时效指标 |
经费及时拨付率 |
100% |
100% |
无 | |||
社会效益指标 |
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改善情况 |
有效改善 |
90% |
无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优待对象满意度 |
≥90% |
100% |
无 | ||
说明 |
无 |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形成的实际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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