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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退役军人函〔2020〕4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医疗保障经费 结余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0-07-21 09:10     来源: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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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河池市复退军人医院使用结余专项资金的请示》(河退役军人报〔2020〕40号)收悉。现就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医疗保障经费结余资金使用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中《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因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特指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应当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医疗保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年末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根据你局请示的有关内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结余资金可用于补充医疗巡诊、短期疗养、医疗补助等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方面的资金;医疗保障经费只能用于优抚对象医保缴费补助和医疗费用补助,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等方面支出。

希望你们按照有关规定和以上意见管好用好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和医疗补助资金,尤其要加强结余资金的监督管理,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结余资金等行为的发生,切实将结余资金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的困难,防止浪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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