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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退役军人规字〔202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1-01-11 10:45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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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1229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适用裁量权基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利。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退役军人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退役军人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五)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处罚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三)受他人威胁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阻碍、逃避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第二次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或较高的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三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性行政处罚。

一般性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本规则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及本规则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规则自202111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优抚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逾期仍未履行,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

(二)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逾期仍未履行,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

(三)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逾期仍未履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7000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二、《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逾期仍未履行,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

(二)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逾期仍未履行,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4000元以上7000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

(三)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后逾期仍未履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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