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中央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2021年中央共分6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其中非涉密资金5批共143458万元,我区在收到中央资金下达文件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100%足额及时下达全区各市县。
(二)自治区资金安排、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收到中央资金下达文件后,我厅根据我区符合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人数比例,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中央和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共计174467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3458万元,自治区资金31009万元)分解下达至全区各市县,各市县安排配套资金1663.23万元,用于发放我区21.5万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截至2021年12月,按月足额发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174681.8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38983.48万元,地方资金27260.99万元,其他资金8437.35万元),优抚对象生活情况得到有效改善,优抚对象满意度为90%。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2021年中央共分6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其中非涉密资金5批共143458万元(其中提前批下达126611万元〔分配市县126274万元、列入年初厅本级部门预算337万元〕、第一批下达11028万元、老党员一次性生活补助7万元、第二批下达5431万元、第三批下达381万元。自治区本级落实分担资金31009万元,上述资金已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全部拨付到全区各市县。各市县根据调标通知中的标准计算,落实需承担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1663.23万元,同时使用其他资金13670.14万元。
2.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2021年全区为21.5万名优抚对象发放生活补助及烈士亲属褒扬金174681.88万元,资金执行率92.03%。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38983.48万元,资金执行率96.88%;自治区资金25853.84万元,资金执行率83.38%;市县配套资金1407.15万元,资金执行率84.60%;其他资金8437.35万元,资金执行率61.72%。支出进度未达100%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大部分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年纪大、疾病缠身,人数自然减员,产生结余资金。二是使用上年结转结余资金。
3.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专项专用,规范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程序,健全内部申报审批拨付流程。资金统一采用银行代发的形式支付到优抚对象银行账户,资金拨付及时。
(二)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已经100%完成“及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有效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的年度绩效目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三)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 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人数指标为大于等于21.5万人,实际完成值为21.5万人(因年内发放人数曾达到21.5万人,视为已100%完成指标);符合烈士褒扬金发放条件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通过的烈士人数指标为3人,实际全年完成值3人;老党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人数指标为22人,实际完成值22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烈士褒扬金下拨率指标为100%,实际完成值100%。
(2)质量指标。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足额拨付率指标为100%,实际完成值100%;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指标为100%,实际完成值100%。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率指标为100%,实际完成值100%;烈士褒扬金下拨时间指标为2021年年底前,实际完成值100%。
(4)成本指标。烈士褒扬金下拨标准指标为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实际完成值100%。
2.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社会效益指标为有效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情况,实际完成值90%,达到年初目标值;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指标值为效果显著,实际完成值90%,达到年初目标值。
3. 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服务对象优抚对象、老党员满意度指标值为大于等于90%,实际完成值90%,达到年初目标值。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支出进度未达100%的主要原因。一是大部分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年纪大、疾病缠身,人数自然减员,产生结余资金。二是优先使用上年结转结余资金8437.35万元支付。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汇报,定期了解资金支出的进度和使用情况,更好地统筹使用资金。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绩效自评结果将通报相关单位,同时在我厅官网进行公开,并在下一年度相应调整预算资金额度。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转移支付区域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1年度) | |||||||||
移支付(项目)名称 |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 ||||||||
中央主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
地方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实施单位 |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项目资金(万元) |
全年预算数(万元)(A) |
全年执行数(万元)(B) |
预算执行率(万元)(B/A) | ||||||
年度资金总额: |
189800.37 |
174681.81 |
92.03%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143458 |
138983.48 |
96.88% | ||||||
地方资金 |
32672.23 |
27260.99 |
83.44% | ||||||
其他资金 |
13670.14 |
8437.35 |
61.72% | ||||||
年度 总体 目标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按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有效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水平。 通过发放烈士褒扬金,充分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 |
按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有效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水平。 通过发放烈士褒扬金,充分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 | ||||||||
绩效指标 |
一级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 指标值 |
全年 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 和改进措施 | |||
产出 指标 |
数量指标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人数 |
≥21.5万人 |
21.5万人 |
年内发放人数曾达到21.5万人,视为已100%完成指标。 | ||||
符合烈士褒扬金发放条件并报退役军人部备案通过的烈士人数 |
3人 |
3人 |
|||||||
老党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人数 |
22人 |
22人 |
|||||||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烈士褒扬金下拨率 |
100% |
100% |
绩效指标 |
一级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指标值 |
全年 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 和改进措施 |
产出 指标 |
质量指标 |
经费足额拨付率 |
100% |
100% |
||
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 |
100% |
100% |
||||
时效指标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率 |
100% |
100% |
|||
烈士褒扬金下拨时间 |
2021年年底前 |
100% |
||||
成本指标 |
烈士褒扬金下拨标准 |
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100% |
|||
效益 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优抚对象生活情况 |
有效改善 |
90% |
||
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 |
效果显著 |
90%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优抚对象满意度 |
≥90% |
90% |
||
老党员满意度 |
≥90% |
90% |
||||
说明 |
无 | |||||
注:1.其他资金包括和中央补助、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2.定量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填写本地区实际完成数。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总时,对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3.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完成比例。 4.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填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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