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以及说明全文公布。
当日起,至11月19日,国防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说明,现行国防法共12章70条,此次国防法修订草案,共有50条对现行法进行了新增与修改,其中新增6条,删除3条,同时对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进行了调整。
作为一部为了建设与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国防法的修订,对国防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今天,我们聚焦国防法修订草案中,关于“退役军人”的一些内容。
对比国防法现行法和修订草案,关于“退役军人”这一块,涉及到的内容,看上去很少。
但是信息量,堪称是极为重大!
一个非常明显且重大的变化——
“转业军人”的表述,消失了!
通过修订草案的表述当中,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现行法中的“转业军人”字眼已经消失、总体归结到“退役军人”当中。
这意味着,是自此之后,所有退出现役的军人,不管是什么方式,都统一称之为“退役军人”,不会再区分为退伍士官、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干部等等。
这意味着什么呢?
难道是在说,以后没有“转业”了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为,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明确指出: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所以,大伙别慌,军官的转业,肯定是有的!
既然“转业”这一安置方式,依然会有。
那么,在国防法修订草案里,去除“转业军人”这一说法,到底有何深刻的意味呢?
意味着,国家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高度重视!
大家注意一下,在国防法修订草案里,替代“转业军人”的词汇,是“退役军人”。
这就意味着——从此往后,不管是军官还是士兵,不论以哪种方式(少数犯错退役除外)退出现役,只要是退役军人,都得妥善安置,都得做好保障、服务和管理,都得维护好合法权益!
同时,关于退役军人保障和服务的一些更加具体的工作,将由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
这也解释了,为何国防法修订草案,将这部分说的如此概略。
因为关于退役军人的保障和服务,会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予以详细明确,比如——《退役军人保障法》及其配套法规。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将以各类方式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统称为“退役军人”,并不意味着,退役后的待遇完全一样。
我们来看几条《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当中的规定——
对退役的军官,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对退役的军士,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对退役的义务兵,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类似于这样的表述,释放的信号,是什么呢?
非常明确——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役期间所作贡献,紧密挂钩!
比参军入伍更加光荣的,是长期服役、多作贡献!
而且,国家正在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践行“让最辛苦的人最光荣,让最光荣的人得实惠!”
恰如《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明确指出——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诸如上述四类情况,都是在让退役军人退役之后的待遇,跟服役期间的经历和贡献,联系起来!
很多朋友可能还会关心:
军官的转业条件,会有新的变化吗?
军官和军士的逐月,到底是多长时间?具体标准是啥?
……
其实,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能够说的,就只有两个字——
等待。
因为这些非常具体的问题,甚至不是《退役军人保障法》予以解决的。
不过,《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给出了方向: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是的,关于军人退役安置方式的时限、标准,需要其他的规定和办法,来解答了!
咱,静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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