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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4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退役军人函〔2021〕275号

2021-05-13 09:20     来源: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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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裕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解决退役士兵退役前后医疗保险衔接问题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二十四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医保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实现了城乡、全民全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所有用人单位、个人参加医疗保险不存在制度障碍和政策障碍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互助共济,“共同缴费,风险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挂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是小头,政府补助是大头”每年居民参保缴费标准按国家下达的标准执行,以2020年筹资标准800/人/年为例,财政补助为550/人/年,个人缴费为250/人,政府补助承担筹资总额的68.75%,个人缴费占总额的31.25%其中财政补助按规定在每年六月份前根据统筹区参保人数×人均补助标准下达至各地,因此,过了当年集中缴费期后个人参保需按当年规定的筹资标准缴费。

目前,对退役士兵免费享受退役接收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至退役当年年末或拨付专项资金缴纳退役士兵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用等医疗保险衔接问题,中央暂未出台政策明确。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中央有关部委反映退役士兵退役后医疗保险衔接问题,争取中央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更大支持。继续加大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力度,统筹资金加大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支持。加大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力度,切实减轻退役军人医疗负担。

感谢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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