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政策予以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逐年提高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部分烈士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等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往年惯例,起草了《通知》,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以下几类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照伤残性质、伤残等级不同,十级因公至一级因战每人每年提高了540元—8140元不等,达到了11390元/年—124410元/年,提高标准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2.“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39490元、33290元、30740元。提高标准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86260元、38920元。提高标准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4.在乡复员军人(含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20元。我区执行的标准:每人每年分别达到25768元、25024元、24880元。
5.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7.5元。我区执行的标准:每人每年达到9750元。
6.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我区执行的标准:每人每年达到12180元(其中202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7.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5元。我区执行的标准:每人每年达到8280元。
8.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调整后每人每年达到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调整后每人每年达到10210元。
关联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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