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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2023-11-09 15: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法规处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桂退役军人规〔2023〕2号)(以下简称《基准》),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基准》?

2020年12月29日,广西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桂退役军人规〔2020〕4号),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处罚标准,建立了广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力地保证了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实现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覆盖,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完备的制度支撑,更好维护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广西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等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基础上,将行政裁量权基准扩大到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四个方面。

二、制定《基准》的依据是什么?

《基准》制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基准》包含了哪些内容?

广西退役军人事务厅在退役军人事务部梳理的27个行政执法事项的基础上,结合全区退役军人工作实际,细化制定了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四个方面31个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形成《基准》。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部分明确了对违反安置规定、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等7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行政处罚,并明确限期改正和履行义务的时限,针对不同情形划分罚款阶次。

(二)关于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该部分明确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一级至四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费用、烈士褒扬金等12个行政给付事项的事项名称、主要依据、责任部门、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资格条件等。

(三)关于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该部分明确了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换发和补办残疾等级证件等10个行政确认事项的主要依据、责任部门、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资格条件等。

(四)关于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该部分明确了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考核、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2个行政检查事项的事项名称、主要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

四、《基准》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之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有什么不同?

2020年12月29日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在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处罚标准的基础上,列明了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共2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明确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情节,确定了不同阶次的罚款数额。

《基准》将行政处罚事项扩大到7个,包括违反安置规定、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非法获取抚恤优待、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或纪念标志、刻画、涂污、损坏遗址、遗迹、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等红色资源、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等。其中关于对违反安置规定的单位的处罚,罚款的前提是“逾期不改的”,但对于限期改正的期限未做规定,因此广西退役军人事务厅明确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为30日,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时间保持一致。其余6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主要以限期改正后实际改正的时间长短、是否主观故意、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违法情节来确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15号)中明确的处罚标准。

《基准》施行后,仍然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但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则适用《基准》的规定。

五、《基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基准》的施行日期是2023年10月31日,有效期三年。

六、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否需要另行制定裁量权基准?

《基准》对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行政执法权力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量化,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直接适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可向广西退役军人事务厅反馈。下一步,广西退役军人事务厅将制定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的相关措施,指导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平、公正、合理地适用裁量权基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依法保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为广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定的制度保障。

关联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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