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共24条。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
三、适用范围
全区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桂退役军人规字〔2023〕2号)规定的4类行政执法种类31个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权基准适用本规则。
四、适用原则
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程序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五、制定职责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办理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
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多个部门行政执法权的,由各相关部门对条款中涉及的执法事项分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情节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考虑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以事实为依据,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节,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八、行政相对人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情形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行政相对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人;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一)对于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
(四)违法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一、行政相对人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一)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的;
(三)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引发群体性信访、重大與情事件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二、行政检查遵循原则
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等原则,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性行政检查。
十三、制定程序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报送备案等程序。
十四、告知要求
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十五、动态调整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或修订。
十六、宣传培训
综合运用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充分了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积极参与监督、主动支持配合行政执法活动。
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