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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4-01-04 17: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近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桂林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2007年以来,我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较为分散,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桂民发〔200759号)执行,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桂民发〔200931)执行。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退役军人事业进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滞后于残疾退役军人医疗需求与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的问题陆续出现。

2022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6部门联合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调整重塑,健全完善“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丰富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内容,畅通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渠道,形成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合力,更好保障我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我们对标《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多次实地和书面调研、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三、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其中在优抚医院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军人,由供养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四、哪些残疾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五、残疾退役军人如何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根据残疾退役军人所享受的抚恤标准、现有医疗保障水平以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规定。

残疾退役军人住院发生符合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其中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给予全额补助,五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80%,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60%

各地根据以上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解决。

、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在本自治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以下优惠:

(一)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手术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二)医疗器械设备检查费减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住院床位费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诊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自治区各级优抚医院就医时,享受更高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惠优待,并免除普通门诊诊查费

关联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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