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原《实施办法》为2007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卫生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桂民发〔2009〕31号),执行十余年来,较好保障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原《实施办法》相关条文滞后性日渐显现。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2022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4部门联合修订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丰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内容,畅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渠道,形成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合力,更好保障我区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我们对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修订的《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多次实地和书面调研、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修订了我区《实施办法》。修订后,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且按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其中,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烈士老年子女按照烈士遗属对待。
三、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实施办法》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健全完善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四、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如果优抚对象没有主动加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则无法享受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五、优抚对象如何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补助标准、现有医疗保障水平以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等因素规定。门诊补助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优抚对象住院发生符合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0%;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2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以上补助标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目前,我区正在积极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优抚对象在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即可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结算,可减少优抚对象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线下报销的次数,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同时,未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六、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各市、县(市、区)应当设置至少一家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优抚对象在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优待内容,新增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同时,鼓励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七、服务程序做了哪些优化?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各地应当积极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制度机制,推动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全面提升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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