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会力量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同构成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三驾马车”,而社会组织又是社会力量中起重要作用的一个要素。长期以来,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机构一道为服务保障广大退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存在未经注册登记开展活动、重大活动未经报批、过度商业化等损害涉及退役军人利益和社会组织自身形象的行为。《意见》的出台,就是从正确引导、规范管理角度,对社会组织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注册登记、营造发展环境、规范重大活动、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党建工作等六个方面提出指导,为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问:《意见》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涵盖了哪些社会组织?
答: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新设立和从其他部门转隶划转过来的涉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厅管社会组织”)共有4家,类型有基金会、社会团体。
问:作为涉及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是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是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是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是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五是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以上职责在《意见》中均有明确细化的表述。
问:现在申请作为厅管社会组织的个人和单位数量大不大?审查通过难不难?
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成立以来,陆续收到许多个人和单位发起成立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拟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在审查时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坚持公益性,章程和工作制度当中有盈利倾向,过度商业化的不能通过审查。二是坚持为退役现役军人支持国防建设为导向,加强业务范围审查。凡与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工作职能不符合的,与已成立厅管社会组织业务范围重合的,跨领域、跨行业的,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的申请,要从严把握。只要符合以上两个标准,我们对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支持国防建设提供有益帮助的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提出的申请都是欢迎和鼓励的。
问:《意见》中有哪些鼓励培育厅管社会组织的具体措施?
答:在《意见》第三点“优化厅管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当中,提出将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交予厅管社会组织承担,同时鼓励厅管社会组织参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加大支持厅管社会组织参与购买社会服务力度。上述措施的执行,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能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和破除行业垄断的大方向相背离。厅管社会组织要与其他单位一道参与公开竞争,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积累业绩实现能力提升。同时,我们也欢迎非厅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承接以上工作项目。
问:为什么要在《意见》当中设置有党建工作内容?
答:厅管社会组织作为“两新组织”,要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加强章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规范权力行使,保障党员权利。通过党建引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双促进,做到时刻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才能更好地为退役军人群体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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