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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退役军人发〔2020〕1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2020-12-04 09:58     来源: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着力规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参训学员权益。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中央文件精神。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明确,“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要求,“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组织开展首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申报签约工作。10月1日前向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报备本地落实办法。”我区出台《规范》就是按照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破解我区现实难题。目前,我区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机构有几千家,虽然机构众多,但教育资源发展不均衡,县一级的培训只能组织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即中职技能培训,也只能提供驾驶、烹饪、挖机等简单的传统技能型职业项目,退役军人可选专业较少,造成培训的就业技能不符合市场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不符合退役军人多元化、个性化就业需求。加之,一些地方强调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导致一些优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企业)无法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通过制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目录和专业目录,打破地域限制,推动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推动退役军人在全区范围内选择培训机构、选择培训专业,实现异地培训、“订单式”培训、“定岗式”培训,构建“广西特色”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实现退役军人稳定就业、择优就业,提高就业创业质量。

(三)规范退役军人培训秩序。目前,全区各培训机构(企业)、学校(学院)参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热度较高,但培训机构鱼龙混杂、培训质量陈齐不齐等。通过制定《规范》,建立培训机构准入标准、落实考核淘汰机制、明确权利义务,选择一批关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愿意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培训服务的优质机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能满足退役军人个性化培训需求的培训机制,打通退役军人由教育培训到就业创业“最后一公里”,实现“入学即入职”的“无缝连接”。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我厅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目录和专业目录建设工作进行具体部署。2020年7月,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就业创业处着手启动《规范》起草工作,8月初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8月6日发机关各处室、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征求意见。8月17日,发各市征求意见,在各市意见基础上,9月初完成初稿。9月17日至10月10日,在厅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16日,经我厅2020年第2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11月26日印发。

三、基本原则

一是宽进严出。对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应纳入尽纳入;同时量化指标考核体系,对达不到考核要求、不能正常履行协议义务的,坚决终止协议。

二是权利对等。明确各培训机构在培训中需应尽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防止培训弄虚作假,防止培训过程与培训质效脱钩,提高培训质量和退役军人就业率。

三是规范管理。依托“培训网”,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培训网络管理体系,实现对参训人员、培训质量、培训经费的全要素、全过程管理,确保培训事实真实、确保培训经费安全。

四是公开公正。从机构确定、合同履行、考核考评等环节都做到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四、主要内容

《规范》主要包含为5项内容,分别是总则、培训机构确定、合作协议签订与履行、监督与管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规范》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各级职责。在适用范围上,不仅仅局限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包括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含原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的适应性培训。在各级职责上,坚持统放结合,把自治区级的培训机构申请报名、培训管理、业务指导、信息数据对接统计等工作委托给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负责,便于把机关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政策研究制定、调研指导;把县(市、区)的培训机构确定权限集中到设区市,便于各地统筹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为推开全区退役军人培训资源共享打下基础。

(二)培训机构确定。明确了培训机构申请的基本条件,凡依法批准并具有相应培训资质、有承训意愿的,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都可以申请承训。明确了扩大供给、丰富资源、优质优先、鼓励激励四条基本原则,其中鼓励激励主要针对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合作,有培训资质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聚力探索融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为一体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模式。明确了确定培训机构应把握的基本条件、履行的程序,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专业目录数据库、大黄页建立、更新报备等问题。

(三)合作协议签订与履行。明确了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内容、合同期限等内容;明确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四)监督与管理。《规范》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建立了管理的五项制度。网络化动态管理,依托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体系,包括信息发布、网上招生、网上报名、网上管理、就业跟踪、培训评估、统计分析等7个内容;年度考评,按照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组织培训机构考评,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等级评定,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对承训机构建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等级评定制度,对考评优秀的向社会公示、向退役军人重点推介,对考评不合格的须终止合作协议。经常性督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经常性检查督导。学员管理,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学员出勤率和参训率,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学员,依据规定进行处理。责任追究,对违规获取和使用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机构和行政、刑事处罚的个人,纳入诚信黑名单。

(五)附则。明确了《规范》的解释权和发布时间。


关联文件:桂退役军人发〔2020〕1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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