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24275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09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桂退役军人规〔2025〕3号 |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2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全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承接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特指自主就业退役军士、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全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政策的制定,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工种)目录,审核、确认、管理自治区本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汇总全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黄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价。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确认、管理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本辖区退役军人培训项目的经常性管理,做好培训宣传、报名、参训学员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凡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具有培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有意愿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服务的,均可向设区市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承接培训申请。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培训(办学)资质,且有效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拥有与培训项目(工种)相匹配的教学场地(含理论教学场地和实操训练场地)、设施设备,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
(三)配备不少于规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教师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2年的相关教学经验;
(四)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近3年内无虚假培训、套取培训资金、买卖或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具备开展就业推荐和就业服务跟踪的能力,有稳定的就业合作企业或就业服务渠道。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开展培训机构确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培训机构准入条件、采购流程、评价标准及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机构自愿申请,自主参与培训项目竞争;
(三)择优选择原则。综合考量机构的办学资质、教学实力、培训质量、就业推荐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择优选定承训机构;
(四)倾斜支持原则。优先选择产教融合深度较高、与重点产业匹配度高、就业渠道稳定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优质大型企业实训基地及行业协会。
第六条 确认流程。
(一)采购公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本级财政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在指定媒体及本级门户网站发布培训项目采购公告。
(二)采购实施与开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法定采购方式与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留存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按规定落实备案、审批管理。有意向的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结果公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确认的中标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与信息公布。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中标结果,将中标机构纳入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培训机构信息黄页,并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备。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6月30日前汇总形成全区年度培训机构信息黄页,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等媒体公布,供退役军人自主选择参训。
第七条 合作协议签订与履行。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培训项目要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培训结束后开展不少于3次的就业岗位推荐,1年的就业服务跟踪调查。
第八条 协议终止。
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协议:
(一)采购培训项目完成后。
(二)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虚假就业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培训项目开展后在一个月内,由于培训机构原因造成的不能开班等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等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
第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权利与义务。
(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方式,督促承训主体严格履行协议。
(三)根据协议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分阶段向承训主体支付款项。
第十条 培训机构权利与义务。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规范招生行为,按协议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承诺。
(四)培训开班前,组织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使用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化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六)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含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获取相关职业证书。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根据培训专业推荐有就业意愿的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不少于3次的就业岗位推荐。
(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购买主体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化系统实施全流程管理。
(一)机构注册。培训机构在系统申请账号、完善信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动态督导培训项目规范开展,登记费用补贴报销情况。
(二)计划发布。培训机构按培训项目发起计划申请,协助学员完成系统报名,全流程线上审核学员身份及报名信息。
(三)学员管理。培训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学员出勤率、参训率并统一管理;培训结束后录入学员考试成绩、证书等信息,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报培训补贴。
(四)统计查询。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通过系统统计分析参训退役军人数据,于年度培训结束后形成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业务指导,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10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其他相关文件如有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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