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司法厅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02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退役军人发〔2019〕89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5日 |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区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对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好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方面形成合力,帮助解决退役军人在权益维护、就业创业、帮扶解困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和诉求,有利于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励退役军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有利于形成崇军爱军的社会氛围。
二、将退役军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依法保障退役军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一)将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1.依托自治区、市、县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站或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联络员制度。工作站承担退役军人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协助办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申请。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点)可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联络点,设立联络员,负责向退役军人宣传法律援助服务和引导有需要的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工作站(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置法律顾问。
2.依托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开设退役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方便退役军人就近获取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全面提高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依托“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广西法律服务网,开设退役军人服务专席、专栏等,优化在线服务功能和机制,为退役军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
1.依法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与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道积极推进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要把退役军人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注意挑选对退役军人工作有深厚感情、熟悉涉军法律和政策、擅长办理同类案件的工作人员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与相关军队、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共同研究,保证受援人获得有效的帮助。
2.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作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建好工作站(点),选好负责人,配齐工作必需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同级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建设工作,探索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退役军人矛盾纠纷化解。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人民调解员协会,利用现有平台、渠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力量,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搭建“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2.鼓励和支持设立退役军人专业调解组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推动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为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退役军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场地、设施、人员等便利条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化解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根据需要,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设立退役军人调解室或调解窗口;创新调解工作,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打造一批“老兵调解工作室”等退役军人调解工作品牌。
(四)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退役军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托各类传播手段,利用“八·一”建军节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面向退役军人的法治讲座、法治培训、“送法进军营”等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广泛宣传各项政策规定,特别是对广大退役军人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从讲政治、讲政策的高度,积极主动作为,正面回应解答,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把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采取措施,积极推进。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主动商财政部门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齐心协力抓好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二)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确定专人作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联络员,做好工作的衔接配合。双方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提高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
(三)拓宽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来源。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作用,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配置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为退役军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如社会律师、法学教师和学生、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参与退役军人法律服务。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新媒体等舆论阵地,宣传推进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措施和成效,不断扩大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率。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和表彰力度,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浓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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