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0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为烈、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退役军人发〔2019〕19 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1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前全面完成光荣牌悬挂工作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 年 4 月 1 日
(公开方式: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第三条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光荣牌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设计和规范的样式,落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光荣牌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悬挂光荣牌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
第六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悬挂光荣牌的统筹协调、相关数据整理汇总上报和检查督促工作。
第七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悬挂光荣牌的申请审核工作,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做好光荣牌悬挂工作。
第八条 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八一”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
第九条 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广泛发布宣传公告,明确悬挂时间和要求,并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
光荣牌悬挂仪式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光荣之家致贺词;
(二)向光荣之家代表授牌;
(三)光荣之家代表发言;
(四)为光荣之家悬挂光荣牌。
第十条 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第十一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主动做好为每年新入伍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每年新兵入伍后,入伍地县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在当年 12 月 1 日前,将相关信息数据提供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当年 12 月 1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悬挂光荣牌信息数据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将统一制作好的光荣牌发至全区各地,各县(市、区)在次年春节或“八一”建军节期间安排悬挂。
第十二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主动为新评定的持证“三属”家庭悬挂光荣牌。在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评定后,应及时组织悬挂。
第十三条 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申请悬挂光荣牌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初核意见,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三)审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悬挂或更换光荣牌,并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四条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以及已经悬挂我区“光荣军属”“光荣烈属”门牌的家庭需要更换光荣牌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申请更换。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
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第十五条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第十六条 全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加强宣传,让“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及时了解悬挂光荣牌的范围和程序,营造全社会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七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自治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将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全区各地应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实际,视情开展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为悬挂光荣牌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悬挂我区“光荣军属”“光荣烈属”门牌的家庭,原则上继续保留。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审核表
关联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为烈、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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