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桂惠贷—拥军贷”产品方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退役军人发〔2024〕5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31日 |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经研究,我厅对《“桂惠贷—拥军贷”产品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7月30日
“桂惠贷—拥军贷”产品方案
(2024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落实好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充分运用“桂惠贷”支持退役军人相关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退役军人力量,特修订“拥军贷”产品方案如下。
一、产品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桂惠贷”支持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2号)精神,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与金融机构联合设计了财政金融联动创新产品“拥军贷”,强化服务保障,重点为退役军人相关市场主体发展提供优惠融资支持,营造社会尊崇关爱退役军人浓厚氛围,树立拥军优属的价值导向,进一步激发退役军人相关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构建“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格局。
二、产品适用范围
“桂惠贷—拥军贷”是指在“桂惠贷”政策下发放的支持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创业的贷款,包括对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创业实体(或雇用退役军人及部分优抚群体超过规定比例的实体)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贸易融资以及个人经营性贷款。部分优抚群体包括退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随军家属。
(一)适用对象范围。
1. 符合“桂惠贷”政策条件,借款人需在广西区内注册或经营;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企业不纳入“桂惠贷—拥军贷”业务办理范围;
2. 符合“拥军贷”适用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
3. 借款人在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布的“桂惠贷—拥军贷”名单内。“桂惠贷—拥军贷”名单中的借款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以个人作为借款人,包括属于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股东(占股比例须超过50%)。
(2)以企业作为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企业由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占股比例≥25%(如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多人占股,占股比例可合并计算)。
②企业雇用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8%)。
注:在职职工人数由金融机构通过“缴纳社保人数”或“出示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来佐证确认。
(二)适用金融机构范围。
“拥军贷”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与有关适用金融机构联合设立,当前适用的金融机构为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交通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农村商业联合银行下辖各市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北部湾银行及其旗下北部湾村镇银行、柳州银行及其旗下柳银村镇银行、桂林银行及其旗下桂银村镇银行。
(三)“拥军贷”企业名单纳入和退出流程
1. 对于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占股或雇佣退役军人、部分优抚群体超过规定比例的实体申请纳入的,应由申请人先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初审占股或雇佣情况后,填写《桂惠贷企业名单导入(删除)模版》,经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身份信息审核后,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 对于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担任法人代表(含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或营业执照所登记经营者为退役军人、部分优抚群体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自然人申请纳入的,直接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其身份信息审核后,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3.对于已入库企业名单信息错漏或需要变更的,将正确信息填写至《桂惠贷企业名单导入(删除)模版》后,通过原报送渠道提交至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4.对于不再符合“桂惠贷—拥军贷”产品入库要求或经营异常、已经注销的企业应及时按规定退出名单。原则上每季度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梳理,将退出企业信息填写至《桂惠贷企业名单导入(删除)模版》,备注“退出”,报送至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三、产品要素规定
(一)贴息比例。自治区贴息比例为1.5个百分点。
(二)贴息金额上限。每年每户企业申请贴息金额最高可至100万元,历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贴息期限。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1年内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四)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桂惠贷”利率上限有关通知规定执行。同时,鼓励产品适用金融机构在“桂惠贷”利率基础上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给予特优利率支持:1. 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2. 担任过部队营级以上单位领导职务的转业军官;3. 属于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4. 服役满20年,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达10年的退役军人;5. 退役后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6. 烈士遗属、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随军家属。
(五)其他要素规定。为鼓励退役军人相关市场主体用好用足中央财政金融优惠政策,申请“拥军贷”应先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或否定意见)、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凭证、金融机构提供的不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国创贷”)等证明材料(其中一项即可)。“拥军贷”其他事项参照“桂惠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贷款流程
1. 申请人获得纳入《“拥军贷”融资需求名单》。申请人向适用金融机构递交申请,金融机构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创贷”申请条件,不符合“国创贷”申请条件的则直接申请“拥军贷”。符合则先申请“国创贷”,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或否定意见)”或者“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凭证”两项中任意一项即可继续申请“拥军贷”。
2.“拥军贷”受理后进行贷前调查。
3. 贷款审查、审批。
4. 贷款发放、支付。
五、准备材料
由各适用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收集授信所需材料。
六、其他
原《“桂惠贷—拥军贷”产品方案(2023年修订版)》(桂退役军人发〔2023〕10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 桂惠贷企业名单导入(删除)模版
2.“拥军贷”业务申请表
附件1
桂惠贷企业名单导入(删除)模板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唯一标识) |
所属市 |
所属区/县 |
名单提供者部门 (简称) |
对应产品类型 |
备注 (如需修改、删除已报送企业名称/信用代码请备注原信息) |
拥军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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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拥军贷”业务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所属类型 | |||
□类型1: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合并占股超过25%的企业 | |||
□类型2:企业雇佣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在职职工人数按缴纳社保人数计算) | |||
类型1企业信息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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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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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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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股东人数 |
在企业合并占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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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企业信息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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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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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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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中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人数 |
雇员中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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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需求 | |||
借款主体 (即纳入名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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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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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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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备注: | |||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
金融机构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或部分优抚群体身份信息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