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3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退役军人发〔2024〕9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7日 |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要求,从2024年8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级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此外,各县(市、区)要按照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有关要求,落实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24年7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高定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
三、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增加378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年增加504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自然增长机制,对上述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增加180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92元,提高至每人每年年8772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七、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八、上述调整后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标准及执行时间,按照附件各类优抚对象中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补助资金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照附件经费来源规定执行。本次调整所需的中央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另文下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扎实做好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本通知之前涉及本文调整对象抚恤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的相关文件(或条款)自动失效。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 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5.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6.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7.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
8.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表
9.部分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
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31880 |
因公 |
124164 | |
因病 |
116736 | |
二级 |
因战 |
119340 |
因公 |
109932 | |
因病 |
102852 | |
三级 |
因战 |
104712 |
因公 |
95688 | |
因病 |
87108 | |
四级 |
因战 |
85824 |
因公 |
75324 | |
因病 |
67284 | |
五级 |
因战 |
67032 |
因公 |
56988 | |
因病 |
51444 | |
六级 |
因战 |
52368 |
因公 |
48180 | |
因病 |
39564 | |
七级 |
因战 |
39084 |
因公 |
33996 | |
八级 |
因战 |
24672 |
因公 |
21960 | |
九级 |
因战 |
20484 |
因公 |
16008 | |
十级 |
因战 |
14400 |
因公 |
11964 | |
经费来源 |
中央财政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41856 |
34956 |
31968 |
经费来源 |
中央财政 |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91440 |
41256 |
经费来源 |
中央财政 |
附件4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入伍时间 类别\标准 |
抗日战争 |
解放战争 |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 10月31日 | |
27209 |
26465 |
26321 | ||
经费来源 |
中央财政 |
24183 |
23823 |
23823 |
自治区财政 |
960 |
720 |
600 | |
市县财政 |
2066 |
1922 |
1898 |
附件5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生活补助标准 | ||
10128 | ||
经费来源 |
中央财政 |
市县财政 |
7860 |
2268 |
附件6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生活补助标准 | ||
12864 | ||
经费来源 |
中央财政 |
自治区财政 |
8472 |
4392 | |
说明:1.上述标准中含按自然增长机制每人每月调整增加的15元; 2.2024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的标准为1057元/月。 |
附件7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部分烈士子女 | |
8772 | |
经费来源 |
中央财政 |
附件8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
720 |
经费来源 |
中央财政 |
附件9
部分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入党时间 标准 |
1937年7月7日至 1945年9月2日 |
1945年9月3日至 1949年9月30日 | |
生活补助标准 |
11976 |
10824 | |
经费 来源 |
中央 财政 |
5988 |
5412 |
市县 财政 |
5988 |
5412 |
文件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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