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3部门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3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3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退役军人发〔2024〕9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7日 |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 科学技术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商务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化和旅游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 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商业联合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数据发展局 |
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广西监管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通信管理局 | ||
2024年12月13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退役军人
创业创新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让退役军人在建设“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中发挥更大作用。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加强金融扶持
(一)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退役军人最高可申请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退役军人申请30万元以下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免除反担保要求。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最高额度可申请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经办银行对暂时存在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给予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贴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
(二)推动金融信贷产品创新。用好“桂惠贷”政策,通过系列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实施期限内持续扩大投放量和惠及面。探索开展退役军人主题银行服务,精准匹配金融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退役军人有效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落实相关金融让利政策措施,让金融资源更好服务退役军人经营主体。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相关代偿条件的,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共青团广西区委)
(三)发挥资本市场平台优势。支持政府平台公司等合格投资者按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强培育,在自治区层面开辟绿色通道为其上市或挂牌提供便利,按现有规定落实帮扶政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开展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一步拓宽资金保障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税务局、广西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减负措施
(四)做好税费减免。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加强供地保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相关产业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退役军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管理的,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发展乡村产业。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中,优先为退役军人入乡返乡创业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保障。退役军人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三、完善创业环境
(六)加大公共服务力度。依法依规将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鼓励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展示交流平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专属式、一站式服务。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退役军人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行业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发布企业需求、技术创新清单,引导退役军人精准创业创新。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长。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带和专线给予资费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自治区科技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通信管理局)
(七)搭建创业创新平台。举办全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成果交流、招商推介等活动,相关部门对按规定备案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交流活动提供宣传推介、信息咨询、政务协助等服务。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展交活动设立军创企业、产品展示区。(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资委)
(八)打造创业创新载体。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租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退役军人到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创业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优先出租、优惠租金等待遇,将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情况纳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支持在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按规定提供注册指导、创业辅导、融资对接、成果交易、知识产权及认证检测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及租金优惠等。(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场监管局,广西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
(九)健全荣誉激励机制。注重选树培育和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型,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纳入各类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范围,在推选工商联执委、青联委员时纳入考虑范畴。在团委等部门组织开展的青年创业帮扶计划中,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给予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奖补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场监管局,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工商联)
四、注重服务引导
(十)扶持企业品牌建设。推进广西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品牌建设,打造“广西军创”省级公共品牌,扩大广西军创企业社会影响力;构建广西军创企业信用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信用资本与品牌资本相互提升;加强军创企业标准化管理、品牌建设等培训,提升品牌运用能力。强化文旅、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知识产权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品牌服务机构等的沟通协调,采取政策引导、项目带动、环境优化等措施合力支持,鼓励军创企业品牌发展战略与创新驱动战略深度融合,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桂字号”军创企业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十一)全方位推进创业统筹。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协调联动,提高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工信部门开展“一起益企”等服务活动;人社、科技、工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强化创业载体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积极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做好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数据比对和监测分析,对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企业符合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支持范围的按规定给予奖补;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政策解读宣传辅导等工作;各级共青团、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开展企业服务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工商联)
(十二)高质量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充分用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开展急需紧缺专业和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训,使有参训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培尽培。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其他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将退役军人纳入本部门重点培训范围,适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创新带头人、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等培训,有效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能力。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师资培训,支持优秀人员参加政府举办的研修学习班。(责任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工商联)
五、强化工作机制保障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发挥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退役军人作为重点予以关注支持,落实财税、金融、土地、创业载体等各项优惠优待政策,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质量。各部门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以及享受社会化培训、创业担保贷款、退役军人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以及提供创业孵化等情况,纳入本部门业务系统进行统计,每半年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馈本部门工作数据,切实推动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加强信息保密,确保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创业创新优惠优待政策列出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线上线下结合,做好推送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应用率。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全媒体资源,总结推广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试点示范经验做法,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型和优秀企业家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做好经费保障。各地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等现有资金渠道,因地制宜做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各地可在现有资金渠道内按规定给予支持等内容。(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政策措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解读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一图读懂!广西如何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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