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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退役军人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5-16 18:00     来源:广西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退役军人局、党委统战部、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工商联,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市军分区(警备区)保障处:

现将《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统战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

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军区保障局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更好实现自身价值,助力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

(一)强化金融扶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创业退役军人名单进行精准对接,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针对退役军人融资需求,创新开发更多金融产品,做好拥军优抚金融服务。

(二)落实税费优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现行政策,深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级服务中心(站)就业创业扶持作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2〕13号)等文件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若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技能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开展订单式培养,对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进行定岗、定向式教育培训,并安排就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广西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

(四)加强项目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和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军队系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并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

(五)加强就业见习。鼓励有意愿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享受相应奖补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见习基地见习。

(六)加强创业孵化。鼓励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入驻各地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专区),与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享受同等服务和优惠优待。鼓励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参加全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成果展销会和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产品入驻“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平台展陈。

(七)加大用地支持。各地在认定民营重大产业项目时,符合条件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使用相关土地计划指标。在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优先为退役军人入乡返乡创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的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保障。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八)降低要素成本。依托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建立健全精准就业供需对接机制,定期举办民营企业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设置专区,节约企业招聘成本。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保障电力需求。

二、健全完善机制

(九)沟通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积极与当地民营企业行业商会、交流平台、机构、组织(社团)等合作搭建与民营企业沟通交流平台,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定期开展走访交流,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招用退役军人情况,协助企业发挥退役军人模范作用,助力企业纾困。

(十)激励机制。设立“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合作企业上榜宣传。对事迹突出的合作企业或企业家,纳入各级双拥模范、退役军人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等表彰范围。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执委会等任职推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加强宣传引导

(十一)采取媒体宣传、典型塑造、社会约定、授予荣誉等多种方式,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号召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关爱退役军人,在招聘人员时优先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为他们提供就业创业舞台,实现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十二)结合新兵入伍、老兵复退、组织培训等时机,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等信息手段加强政策措施宣传推广,引导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

(十三)积极挖掘在民营企业就业的退役军人先进人物、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典型做法等,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优化服务保障

(十四)在有条件的行业商会和民营企业设立“企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站)”,鼓励各地优先将支持退役军人就业的民营企业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库,开展退役军人就业直招、专招。

(十五)用好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等社会力量,为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十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技术创新,优先支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

(十七)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民营企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教育退役军人永葆军人本色,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

本措施中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是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是指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20%以上;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10%以上;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5%以上;职工人数超过4000人的大型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工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可视同“达到一定比例”。

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措施。



标题: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战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军区保障局。

发文字号:桂退役军人发〔2022〕38号

发布日期:2022年5月16日

效力状态:有效      

原文下载:

(桂退役军人发〔2022〕38号)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桂退役军人发〔2022〕38号)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关联文件: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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