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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退役军人发〔2020〕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意见

2020-05-28 17:40     来源:广西退役军人事务厅

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厅管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含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厅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引导促进厅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对厅管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

(一)明确管理对象。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厅管社会组织分为直管和非直管两类。直管社会组织是指由我厅有关单位主导发起,业务范围与我厅职责相关并由我厅按双重管理体制管理的社会组织。非直管社会组织是指由非我厅直接管理的自然人、单位、社会组织发起,由我厅代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社会组织。

(二)完善管理模式。按“分类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原则,建立完善厅相关处室分工负责的厅管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对直管社会组织履行管理职责,对非直管社会组织履行指导职责。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处室对直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职责:1.办公室负责指导直管社会组织的宣传报道口径,信息、简报类印刷品的管理,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政策法规处负责直管社会组织发起成立和申请登记阶段程序引导、筹备阶段各项活动的合规性审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政策引导和审查,负责厅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厅管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3.规划财务处负责指导、监督直管社会组织的财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申请注销或撤销登记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4.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指导直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国际和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综合处室按以上分工指导非直管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联系处室按业务范围落实业务主管责任,承担指导厅管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完成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业务和活动的事前审查或初审、加强日常监管等职责,以及会同有关处室指导注销登记厅管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业务联系处室按业务范围对厅管社会组织进行对口指导。具体业务联系处室对口厅管社会组织类型如下: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退役军人、参战人员思想教育、权益维护、生产、生活、医疗救助扶持类;

移交安置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移交、接收、安置服务保障类;

就业创业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类;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类;

褒扬纪念处:英雄烈士事迹整理宣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建设修缮类;

优抚和拥军支前处:重点优抚对象关怀照料、军人家属子女就业入学优待、支持部队建设类;

军休服务管理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和关怀照料类。

厅综合处室、业务联系处室在管理、指导工作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经厅领导批准,转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厅管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期间涉嫌违纪的,向自治区纪委驻厅纪检组或厅直属机关纪委报告。厅综合处室、业务联系处室应当配合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纪委驻厅纪检组或厅直属机关纪委进行调查,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规范厅直管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严格规范登记审查。新发起成立拟由我厅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与我厅工作职能不符合的,与已成立厅管社会组织业务范围重合的,跨领域、跨行业的,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要从名称、业务范围加强审核,并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严格加以控制。严禁厅管社会组织之间、厅管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或变相建立垂直领导关系。

申请成立厅管社会组织的,由业务联系处室商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并经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后,向发起人出具意见函。

厅管社会组织(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发起人应对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与发起成立阶段工作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职务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规范厅管社会组织设立程序。拟发起成立并由我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发起人应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确定业务联系处室,按程序报批。厅管社会组织召开成立大会,应当向政策法规处和业务联系处室备案。

三、优化厅管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一)支持厅管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各业务联系处室、综合处室应将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厅管社会组织承担;可将研究起草行业标准、行业调查统计、业务工作评估、社会政策调查、职业能力建设等具体工作,委托给有意愿、有能力的厅管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厅管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弘扬先进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满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多样化需求。

(二)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厅管社会组织参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的社会服务项目,加大支持厅管社会组织参与购买社会服务力度。通过竞争方式将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的厅管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并将提供服务、发挥作用的情况作为年检、评估、表彰的重要依据,推动厅管社会组织不断增强公信力、竞争力。

四、规范厅管社会组织业务活动

(一)加强活动审批。未经同意,厅管社会组织不得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或处室名义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展览会等。上述活动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主办、厅管社会组织承办的,其活动方案报业务处室审核,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厅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厅管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开设网站,应当使用规范名称,不得冠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字样。邀请自治区领导、退役军人厅领导参加活动,应当事先向业务联系处室申请,按程序报批。应报未报或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纠正处理。厅管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展会(含在论坛中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要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厅管社会组织不得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或处室名义对外发布统计数据、研究报告、重大事项。如发布涉及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域的重要数据、研究报告、重大活动,须报业务联系处室审查,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按程序报厅领导审定。

(二)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厅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非营利性,依法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业务联系处室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认证活动,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和面向社会开展资格类认定活动。确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应按规定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直管社会组织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成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举办大型研讨会、论坛、展览会,开展重大合作项目等),应提前60天向业务联系处室进行请示,业务联系处室在接到请示后15天内予以答复。业务联系处室结合年度检查,定期对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非直管社会组织举办大型研讨会、论坛、展览会,应当提前60天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主题、规模、地点、主要发言人和发言内容等。

(三)推进信息公开。厅管社会组织要主动公开有关信息。厅管社会组织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厅管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信息公开可通过自建官网、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广西社会组织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接受社会监督。每年3月31日前,厅管社会组织应将上述情况书面报业务联系处室,接受年度检查。厅管社会组织承接的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委托事项、购买服务项目,由相关处室通过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严禁发布虚假信息与不实信息,严禁夸大其词宣传报道,严禁通过非保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不得发布涉及部队、军人和退役政策等敏感信息,确需发布的,应报业务联系处室审查和分管厅领导同意,并报厅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发布。

(四)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管。依法依规明确厅管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厅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专项审计。建立厅管社会组织财务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结合年检,政策法规处将厅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领导人员兼职及取酬、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变更、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及占当年总支出比例等情况与规划财务处、业务联系处室实行共享;规划财务处组织业务联系处室按照一定比例对报告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规范厅管社会组织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厅管社会组织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直管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出国、举办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接受境外捐赠或资助、开展涉外合作项目,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至少提前3个月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商机关党委(人事处)和业务联系处室审批。严禁与未登记、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或是与登记的身份、备案的活动不相符的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或接受其委托、资助开展活动。严禁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代理或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年度检查时应向业务联系处室书面报告当年度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情况以及人员出国(境)情况,业务联系处室将该部分内容与机关党委(人事处)共享。

非直管社会组织有关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应当向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对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活动,由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商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有关综合处室提出指导意见。

厅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重大活动,应当向业务联系处室书面提出申请,经业务联系处室和有关综合处室审核同意,由人事处(机关党委)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备)。

厅管社会组织出现拒绝接受我厅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出现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长时间未开展活动等情形的,由业务联系处室给予对其负责人实行约谈、按要求整改、年度审查初审不予通过等处理。

五、完善厅管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框架。厅管社会组织要依照章程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理事会与秘书处的权责关系,切实发挥监事会职能,形成决策、监督、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行政、财务、项目、人事等方面的内部制度,明晰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总干事)职责,明确各职位的委托授权关系。制定内部机构的管理办法,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要与自身服务、管理能力相适应。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强化厅管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责任。厅管社会组织要落实民主选举,实行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真正成为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进一步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职能,加强对本组织重大事项的把关,独立承担开展活动、管理财产、聘用人员、公开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和会长(理事长)的责任意识,加强内部责任追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实责任评价,将法人主体责任与对厅管社会组织的评价结合起来,引导厅管社会组织自觉接受业务联系处室管理和指导,主动承担主体责任。

(三)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支持和鼓励厅管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选举理事会和负责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厅管社会组织理事会换届、更换负责人,要依法依规做好审计和交接工作,及时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按照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机关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已经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组织兼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离(退)休人员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严格按中央、自治区组织部有关规定,由厅党组按程序审批。经批准在厅管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在职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经批准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离(退)休人员确属工作需要列支工作经费的,按照必要和适度原则经审批后执行。

直管社会组织在理事会换届以及领导班子重大调整前30天,要将换届、调整方案报机关党委(人事处)备案。

(四)加强厅管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将厅管社会组织人才纳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人才培养规划,积极培育厅管社会组织领军人才,推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直属单位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将厅管社会组织及其优秀人士纳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有关表彰奖励范围。支持、指导厅管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按有关政策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等待遇,依托自治区民间组织服务机构或社会人才机构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厅管社会组织人才培养。

六、加强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一)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结合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党建工作实际和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现状,加快理顺厅管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形成厅机关党委具体指导的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厅管社会组织要把党的领导和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社会组织章程,与社会组织业务活动同步规划、同步开展。厅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一般同时担任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管业务抓好党建工作。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直管社会组织,具备条件的要加快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条件尚未成熟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建基础薄弱的,继续由业务联系处室、发起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开展党建工作,切实做到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全覆盖。

对住所在外地的非直管社会组织,由所在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退役军人部门党组织协调所在地社会组织党建机构建立党组织,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管理办法;对住所在邕的非直管社会组织,由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退役军人厅机关党委与发起单位(人)沟通,协商建立隶属关系明晰的基层党组织。

(三)强化厅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创新厅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服务方式,落实厅管社会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关系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党员权利行使,着力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探索适合社会组织实际的党员教育形式,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党员素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党员管理监督,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社会组织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四)加强厅管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厅管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廉政教育,严控廉政风险,不得账外设立“小金库”,不得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强化执纪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发现存在廉政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落实对厅管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厅管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厅管社会组织年检、评估的重要审核内容。厅管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工作人员、所主办的媒体、刊物,以及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有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5月22日



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意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文字号:桂退役军人规〔2020〕51号

发布日期:2020年5月22日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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