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2748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等部门 |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8日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桂军务发〔2018〕4号 |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1日 |
桂军务发〔2018〕4号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要求,全面提高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质量,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退役士兵是退役军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曾是部队建设的骨干、是地方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妥善安置这些人员,是解决现役军人“三后”问题的重要手段,对贯彻落实改革强军战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对维护政治社会大局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提升安置质量
(一)强化安置岗位落实。健全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企业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安置计划相关的信息,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岗位,优先利用空编接收。按照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在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中,加大报考优惠政策宣传,通过适当放宽退役士兵报考条件、共享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考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考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自治区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年度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岗位计划应在4月30日前采用企业主动报送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函告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方式确定。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二)拓宽接收安置方式
1.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未满2年,但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经本人申请,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三方协议后(退役士兵本人、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特殊情况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本人申请,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五是符合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父母双亡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
3.加强计划统筹。设区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自治区统筹调剂安置岗位计划,其选岗、办理接收单位报到手续及档案转递、保险关系接续、经济补助发放等仍由原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4.易地安置审批权限。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跨设区市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接收安置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跨设区市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初审和设区市范围内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接收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范围内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初审。
5.允许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依法保障待遇
(一)及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人员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落实岗位待遇。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聘用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三)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等待安排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超出的时间视同待安排工作时间。
(四)做好保险接续。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含视同待安排工作时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五)坚持公平公正。健全“阳光安置”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具体实施措施,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纳入目标考核。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纳入设区市党委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协调推动设区市将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同步纳入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绩效考评。同时作为对设区市党委政府及设区市、县(市、区)有关负责同志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作为推荐全国文明单位和评定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
(二)落实情况通报。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逐级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年度接收安置情况,自治区就年度接收安置工作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
(三)明确责任追究。强化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督查和结果运用,建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倒查制度,单位党组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到位或者拒收退役士兵的,按照政策予以追究问责。
五、重视教育管理
(一)强化政策宣讲。加大军地之间的密切配合,建立“政策进军营”机制,每年士兵退役前,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到驻地部队开展2次以上安置政策宣讲,使退役士兵清楚当前的安置方式、政府安排工作岗位情况及易地安置要求等,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安置方式;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利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契机,讲清安置政策和不同单位行业基本用人需求及发展预期等,帮助其找准就业预期与就业现状的平衡点,使他们能够更好更快融入社会。
(二)坚持规范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安排工作手续;未按照规定时间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对待。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通过伪造或者非法获得立功受奖证明材料,骗取增发一次性退役金和安排工作待遇的;通过伪造、涂改医疗文书或者非法获得虚假证明,骗取残疾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通过涂改档案伪造艰苦地区、特殊岗位的服役经历和年限,骗取优先安排工作待遇的;通过伪造或非法获得结婚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骗取易地安置待遇的;在参与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考核成绩的;通过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称等级证书、技能等级证书,骗取安排工作待遇的;以及退役士兵通过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三)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典型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八桂国防”系列国防教育专栏和所属新闻媒体平台适时推出相关报道,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举办寻访“新时代八桂最美国防人”活动,深入挖掘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感人事迹的退役士兵先进事迹。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群体进行评选表彰,选树一批先进典型,给予大力宣传,弘扬正能量。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8年1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