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339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7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桂退役军人发〔2022〕82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8日 |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要求,从2022年8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此外,各县(市、区)要按照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有关要求,落实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高定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
三、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自然增长机制,对上述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增加50元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增加15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提至每人每月645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八、上述调整后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标准及执行时间,按照附件(表一至表九)各类对象中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对新审定符合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自认定身份之日下月起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补助资金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照附件经费来源规定执行。本次调整所需的中央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另文下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本通知之前涉及本文调整对象抚恤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的相关文件(或条款)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9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