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转移支付2023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2024-04-08 12: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中央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下达预算资金情况2023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96号)精神,中央共分2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共7482万元。

2.中央下达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中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区域绩效目标内容为:通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助,有效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①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1级至6级残疾军人实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②符合医疗补助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中实际享受医疗补助人数的比例,≥90%。

(2)质量指标:经费足额拨付率,100%。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及时拨付率,100%。

(4)社会效益指标: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改善情况,有效改善。

(5)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3.自治区分解下达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情况。基于中央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广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按照符合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对象的人数比例,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二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2〕1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3〕104号)将中央资金7482万元100%分解下达至全区各市县。

同时将2023年中央下达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目标进行了细化分解,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区域绩效目标内容为:

通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助,有效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①享受医疗待遇优抚对象人数,≥10.35万人;②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1级至6级残疾军人实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③符合医疗补助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中实际享受医疗补助人数的比例,≥90%。

(2)质量指标:①经费足额拨付率,100%;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100%。

(3)成本指标:经费总额,7482万元。

(4)时效指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及时拨付率,100%。

(5)社会效益指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状况,有效改善。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二)自治区资金安排、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下达预算资金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桂退役军人规〔202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桂民发〔2009〕31号),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退役军人事务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22〕150号)下达自治区本级资金1286万元。各市县财政安排资金1798.86元,并使用其他资金(2022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1949.52万元用于发放我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加强医疗保障。

2.分解下达自治区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情况。为保障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区参考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下达了2023年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内容为:通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助,有效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发放人数,≤10.66万人。

(2)质量指标:发放对象准确率,100%。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及时拨付率,100%。

(4)成本指标:经费总额,1286万元。

(5)社会效益指标: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改善情况,有效改善。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二、绩效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2023年中央共分2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共7482万元,其中提前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6921万元、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561万元。自治区本级安排资金1286万元,上述资金已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全部拨付到全区各市县。各市县相应安排资金1798.86万元,同时使用其他资金(2022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1949.52万元。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全区各级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用于给予我区符合条件的约10.66万名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自治区规定比例报销其在医院住院和门诊诊疗产生的费用中,属于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截至2023年12月,我区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9509.51万元〔其中中央医疗保障经费5874.86万元,地方资金2106.73万元,其他资金(2022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1527.92万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全年预算数12516.39万元,全年支出数9509.51万元,资金执行率75.98%。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全年预算数7482万元,全年支出数5874.86万元,资金执行率78.52%;地方资金全年预算数35328.53万元,全年支出数2106.73万元,资金执行率68.29%;其他资金全年预算数1949.52万元,全年支出数1527.92万元,资金执行率78.37%。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中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资金下达后,严格按照转移支付管理制度以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自治区和各市县足额安排资金履行本级支出责任。资金管理情况具体如下:

1.资金分配情况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等规定,以2023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基数,综合不同类别优抚对象人数和享受的医疗补助标准以及各地资金结余、使用绩效等因素,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全区各级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用于给予我区符合条件的约10.66万名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自治区规定比例报销其在医院住院和门诊诊疗产生的费用中,属于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项目资金分配方式科学,资金分配范围及分配标准符合管理制度规范要求。

2.资金下达情况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会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方案。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1个月内,将资金文件和指标下达到各市、县。同时,参照中央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后,分解下达至各市县。具体情况为:2022年12月2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二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2〕134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2023年1月16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退役军人事务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22〕150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2023年9月28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3〕104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

3.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要求进行拨付,并进行单独核算。资金拨付程序合规,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4.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合理使用资金。全区各级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按照“主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和费用支出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强化资金管理使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2023年度,在开展相关资金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超范围使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如支付人身意外险、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系统服务费等问题,针对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反馈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5.资金执行情况2023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全年支出9509.51万元,资金执行率75.98%。其中中央财政资金5874.86万元,资金执行率78.52%;地方资金2106.73万元,资金执行率68.29%;其他资金1527.92万元,资金执行率78.37%。

6.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强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2023年,本项目在细化预算时同步下达了绩效目标,并将相关资金全部纳入了预算绩效管理范畴。2024年2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24〕14号)要求,及时组织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照随同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或备案确定的2023年度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及自治区分解下达至市县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自评材料收集、审核与汇总工作。

7.支出责任履行情况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属于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事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安排资金1286万元,各市县财政安排资金1798.86元,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资金以保障项目有序实施,各级均按要求规范履行了支出责任。

(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中央下达的总体绩效目标为:通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助,有效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2023年,给全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共10.66万人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自治区规定比例报销其在医院住院和门诊诊疗产生的费用中,属于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有效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

(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①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1级至6级残疾军人实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2023年,全区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1级至6级残疾军人2825人,实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2770人,参保率98.06%。②符合医疗补助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中实际享受医疗补助人数的比例,≥90%;2023年,全区符合医疗补助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59326人,实际享受医疗补助人数54488人,占比91.85%。已完成该指标。

(2)质量指标。经费足额拨付率,100%。2022年12月2日自治区财政厅以桂财社〔2022〕134号文件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6921万元,2023年9月28日以桂财社〔2023〕104号文件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561万元,均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安排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全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足额拨付率实际为100%,已完成指标。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及时拨付率,100%。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30个工作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各市县。2022年12月2日自治区财政厅以桂财社〔2022〕134号文件,2023年9月28日以桂财社〔2023〕104号文件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2023年,全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及时拨付率实际为100%,已完成该指标。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社会效益指标。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改善情况,有效改善。2023年通过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助,持续有效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情况,达到年初目标值,完成情况为较好,实际完成值90%,已完成该指标。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2023年通过召开全区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试点现场会,将试点经验向全区推广,有效解决“医疗报销难、跑腿多”问题。及时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有效帮助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优抚对象满意度实际完成值为90%,已完成该指标。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均达标,无偏离,但预算执行率未达100%,主要原因为:一是受年度自然减员影响。2023年末与2023年初相比,全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自然减员2100余人,导致年初预算与实际资金支出有较大差距。二是我区大部分地区采取的是先垫付后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报销的传统报账方式,未建立起统一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费用“一站式”结算机制,目前采用的报账方式手续较为繁琐,部分优抚对象自动放弃报销。三是部分市县报销比例偏低。2023年底前,我区政策规定优抚对象在医院住院和门诊诊疗产生的费用,属于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不低于80%、五级至六级伤残军人不低于60%的比例予以报销,七级至十级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予以报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予以报销。在执行该政策时,部分市县按自治区规定的最低下限予以报销,报销比例偏低。

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强化优抚基础数据管理,提高资金测算精准度。二是推动“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覆盖面,逐步推动使用“一站式”结算系统,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顺利结算、快速结算、精准结算,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优抚对象少跑腿”目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报销难”问题。三是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探索建立区域性统一报销比例相关工作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结余较多问题。四是加强绩效目标的考核力度和结果运用。进一步指导、督促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充分发挥实效。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及时通过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不断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23年5月,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在直达资金监管工作中指出,部分地区超范围使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如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问题。针对指出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专题研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和医疗保障经费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二是开展自查自纠,排查违规事项。要求对管理建议书中提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举一反三,对其他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问题进行一并排查。要求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领导要负责研究推进,对在本次自查自纠期限内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要明确完成时限,实行销号管理。三是联合督导调研,督促问题整改。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部分县级地区开展督导调研,坚持问题导向,直奔一线找准问题根源,指导基层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对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的整改工作。持续抓好问题整改,强化业务指导和培训,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和日常监督,督促各市县严格按要求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健全财务制度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机制。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一站式”结算工作,平台快速结算、精准结算,让优抚对象报销医疗补助更加便捷。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相关政策,提高报销比例。

附件:转移支付区域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绩效目标自评表.wp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