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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转移支付2023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2024-04-08 13: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中央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预算资金下达情况2023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2〕12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社〔2023〕10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3〕115号)精神,中央共分3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共158095万元。

2.中央下达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中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内容为:(1)通过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体现对该群体的社会尊崇。(2)通过发放烈士褒扬金,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①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人数,21万人;②符合烈士褒扬金发放条件并备案通过的烈士人数,3人。

(2)质量指标:①经费足额拨付率,100%;②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100%。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和烈士褒扬金及时拨付率,100%。

(4)成本指标:烈士褒扬金拨付标准,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5)社会效益指标:①优抚对象生活情况,有效改善;②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效果显著。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3.自治区分解下达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情况。基于中央下达优抚对象经费预算,我区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收到中央资金下达文件后,按照我区符合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人数比例,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我区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二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2〕1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桂财社〔2023〕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桂财社〔2023〕124号),将中央资金158095万元分解下达至全区各市县,主要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以及用于向2011年8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并备案通过的烈士亲属发放褒扬金。

同时,将2023年中央下达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进行了细化分解,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内容为: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给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发放生活补助,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①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发放人数,≥21.03万人;②符合烈士褒扬金发放条件并备案通过的烈士人数,3人。

(2)质量指标:①经费足额拨付率,100%;②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100%。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和烈士褒扬金及时拨付率,100%。

(4)成本指标:①补助标准,按照桂退役军人发〔2023〕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②烈士褒扬金拨付标准,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5)社会效益指标:①优抚对象生活状况,有效改善;②为群众观瞻烈士纪念设施提供便利,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二)自治区资金安排、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1.预算资金分解下达情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以及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补助标准,2023年为全区优抚对象配套安排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退役军人事务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22〕150号)下达自治区本级资金33225.26万元。各市县财政安排资金2103.27万元,使用其他资金(2022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10327.39万元用于发放我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2.分解下达自治区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情况。为保障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区参考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下达了2023年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内容为: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给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发放生活补助,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具体指标为:

(1)数量指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人数,≤8.99万人。

(2)质量指标:发放对象准确率,100%。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定补资金全部发放到位时间,12月底前。

(4)成本指标:①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320元;②在乡老复员军人根据抗日战争时期入伍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80元;③解放战争时期入伍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60元;④建国后入伍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50元。

(5)社会效益指标:优抚对象生活状况,有效改善。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

二、绩效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2023年中央共分3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158095万元,其中提前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144060万元、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427万元、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13608万元,自治区本级安排资金33225.26万元,上述资金已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全部拨付到全区各市县。各市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3〕70号)要求,安排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2103.27万元,并使用其他资金(2022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10327.39万元,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全年按月足额发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187920.3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48701.39万元,地方资金31462.53万元,其他资金7756.44万元),优抚对象生活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2023年全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全年预算数203750.92万元,全年支出数187920.36万元,资金执行率92.23%。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全年预算数158095万元,全年支出数148701.39万元,资金执行率94.06%;地方资金全年预算数35328.53万元,全年支出数31462.52万元,资金执行率89.06%;其他资金(2022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全年预算数10327.39万元,全年执行数7756.44万元,资金执行率75.11%。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中央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下达后,我区严格按照转移支付管理制度以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自治区和各市县足额安排资金履行本级支出责任。资金管理情况具体如下:

1.资金分配情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3〕70号)确定的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标准,广西以2023年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基数,综合不同类别优抚对象人数、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以及地方往年资金支出进度因素,对资金进行分配。项目资金分配方式科学,资金分配范围及分配标准符合管理制度规范要求。

2.资金下达情况根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广西按规定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资金分配方案。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1个月内,及时将我区资金文件和指标下达各市县。同时,参照中央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并下达至各市县。具体情况为:2022年12月2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二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2〕134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2023年1月16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退役军人事务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22〕150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2023年10月12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桂财社〔2023〕109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2023年11月6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桂财社〔2023〕124号)对该资金进行了分解下达。

3.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要求进行拨付,并进行单独核算。资金拨付程序合规,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4.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合理使用资金。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按照“主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和费用支出制度,做到专款专用,联合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强化资金管理使用,实现优抚对象一人一卡(折),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通过上墙公示、政务公开等形式,每年将最新优抚标准在乡镇、村(社区)进行公示,让每位优抚对象知晓具体领取标准,增加透明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规范、安全高效。2023年度,在开展相关资金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使用当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超范围支付伤残军人护理费,部分地区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违规转入财政专户等实有资金账户等问题,针对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反馈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5.资金执行情况2023年全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全年支出187920.36万元,资金执行率92.23%。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48701.39万元,资金执行率94.06%;地方资金31462.52万元,资金执行率89.06%;其他资金(2022年及以前中央及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7756.44万元,资金执行率75.11%。

6.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我区严格按照《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强化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2023年,本项目在细化预算时同步下达了绩效目标,并将相关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畴。2024年2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24〕14号)要求,及时组织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照随同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或备案确定的2023年度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及自治区分解下达至市县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自评材料收集、审核与汇总工作。

7.支出责任履行情况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属于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事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广西落实自治区本级资金33225.26万元,各市县财政安排资金2103.27万元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资金以保障项目有序实施,各级均按要求规范履行了支出责任。

(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中央下达的总体绩效目标:(1)通过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体现对该群体的社会尊崇。(2)通过发放烈士褒扬金,抚慰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2023年9月18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要求从2023年8月1日起,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9月28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3〕70号),结合我区实际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伤残人员根据伤残程度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每人每月领取的抚恤补助从最高10367.5元至最低949.2元不等。“三属”中烈士遗属每人每月领取抚恤补助3090.8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领取抚恤补助2774.2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领取抚恤补助2561.7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3243.3元。在乡复员军人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2147.3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2085.3元、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2073.3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812.5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生活补助1000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领取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57.3元。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领取抚恤金690元。全年给上述人员21万人每月按照上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持续有效改善他们的基本生活情况,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给2022年评定的3名烈士的烈士遗属发放了烈士褒扬金,抚慰了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切实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

(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发放人数,21万人。实际完成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发放21万人,完成率100%。2023年广西组织各市按照《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实施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开展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对去世的及时进行减员、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注销并取消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优抚数据动态更新管理。以2023年4月份退役军人事务部从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并审定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基数,结合全年各类优抚对象自然减员及新纳入符合条件优抚对象数量,全年共给全区伤残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共21万人发放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持续有效改善他们的基本生活情况,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②符合烈士褒扬金发放条件并备案通过的烈士人数,3人。为2022年评定的3名烈士的遗属发放烈士褒扬金,抚慰了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已全部完成该指标。

2.质量指标。经费足额拨付率,100%;②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100%。2023年,财政部以《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2〕121号)、《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社〔2023〕105号)、《关于下达2023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3〕115号)文件分3批下达我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我区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和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二批)预算的通知》(桂财社〔2022〕1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桂财社〔2023〕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三批)的通知》(桂财社〔2023〕124号)将经费及时足额下拨,经费足额拨付率100%。根据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在中央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对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提高补助标准,以桂退役军人发〔2023〕70号文件予以明确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率达到100%。已完成该指标。

3.时效指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和烈士褒扬金及时拨付率,100%。全区均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安排下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和烈士褒扬金,如期下达率达到100%。已完成该指标。

4.成本指标烈士褒扬金拨付标准,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根据有关标准,我区按照每人142.33万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元)的标准为我区2022年新评定的3名烈士发放了烈士褒扬金。已完成该指标。

5.社会效益指标。优抚对象生活情况,有效改善。全区根据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和桂退役军人发〔2023〕70号文件要求,给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发放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持续有效改善优抚对象生活情况,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让优抚对象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深切关怀,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通过发放烈士褒扬金,抚慰了烈士遗属,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保障烈士遗属基本生活。完成情况为较好,实际完成值90%,已完成该指标。

6.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优抚对象满意度,≥90%。2023年,全区严格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和桂退役军人发〔2023〕70号文件要求给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发放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连续多年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区优抚对象总体满意度100%,已完成该指标。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全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绩效目标明确,资金到位及时,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让优抚对象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深切关怀,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资金预算执行率未达100%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年度自然减员影响。我区优抚对象人数是以退役军人事务部每年4月份审定的优抚对象人数为基数编制项目预算,下一年度受自然减员影响减少了资金支出,形成一定额度的结余资金。2023年末与2023年初相比,全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自然减员2100余人,其中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相对较高,如“三属”的抚恤金标准为39490元/年—30740元/年、在乡复员军人的抚恤金标准为25768元/年—24880元/年、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为12180元/年,优抚对象因年事已高、疾病等原因自然减员,导致年初预算与实际资金支出有一定的差距。二是优先使用上年度结余资金。近年来,我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的人数因自然减员逐年下降,导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形成历年结转结余资金。各地优先使用2022年及以前中央和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各类优抚对象补助(2023年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共7756.44万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年度资金使用。

下一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将开展以下措施:一是提高数据精准性。通过加强优抚数据核查,对优抚对象个人信息逐一筛查,逐项核对,及时纠正人员信息错误数据,每月与公安、民政、卫健委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去世人员及时进行减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注销并取消待遇。二是加快结余资金消化,对市、县结余资金进一步梳理总结,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指导资金结余较多的市县及时消化结余,结合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更加科学合理分配资金,提高预算编制精准性、有效性。三是完善制度体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及时修订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解决优抚对象资金结余较多的问题。四是积极主动加强与代发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共识,细化措施,不断完善和优化优抚资金发放流程,不断健全完善优抚制度体系,强化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及时通过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不断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23年5月,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在直达资金监管工作中指出,部分地区使用当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超范围支付伤残军人护理费,部分地区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违规转入财政专户等实有资金账户。针对指出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专题研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和医疗保障经费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并向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建议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二是开展自查自纠,排查违规事项。对管理建议书中提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举一反三,同时对其他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问题进行一并排查。要求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领导要负责研究推进,对在本次自查自纠期限内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要明确完成时限,实行销号管理。三是联合督导调研,督促问题整改。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部分地区开展督导调研,坚持问题导向,直奔一线找准问题根源,指导基层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对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的整改工作。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业务指导和培训,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和日常监督,不断健全财务制度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机制。

附件:转移支付区域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自评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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