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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3394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军区政治工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21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退役军人规〔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4-21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退 役 军 人 事 务 厅         教       育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西    军    区

                                                  政  治  工  作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帮助退役士兵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为目的,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的学历教育、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统筹保障;

(二)需求牵引,促进就业;

(三)自愿参加,自选专业;

(四)属地管理,统筹安排。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形势教育;

(二)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三)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意愿和需求统计,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需求计划、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统筹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四)开展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确定、考评工作,指导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五)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统计和资格审查;

(六)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七)对有教育培训需求的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八)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资金监督检查。

第六条 教育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提升学历;

(二)推荐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院校;

(三)指导院校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招生、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

(四)做好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报名、录取、入学、学费减免、奖助学金申请等数据统计和资金下达工作;

(五)协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退役入学复学的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对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督导和评估。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发布具备合法资质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将经备案的培训机构纳入广西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二)指导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入学、教学管理和就业推荐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和评价工作;

(三)按规定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四)组织有技能提升需求和培训、就业意愿退役士兵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

(五)配合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督导和评估。

第八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筹措教育培训经费,并按时分配下达相关教育培训资金;

(二)加强全面预算绩效管理,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士兵服役期间继续教育、离队前教育和退役后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面向驻地部队即将退役的士兵,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岗位进军营、送技能进军营、送职业规划进军营、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行政区域内有培训需求的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第十一条 面向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

培训由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组织,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其中线下40学时,线上40学时。

培训内容为思想政治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政策宣讲、国情区情、角色转换与心理调适、职业规划、法律法规、就业创业意识培养等。

培训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结合返乡欢迎会、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移动课堂等形式,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意愿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后,可在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和专业目录内选择任意一家机构,接受培训,享受包干限额补助待遇;也可以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应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围绕市场就业需求,结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性化意愿和当地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直通车式就业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接收就业意向协议后组织实施。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依托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台账,加强对参训人员和培训经费管理。依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的机构,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

第十三条 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打造“双创”升级版等国家战略,面向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四条 士兵退役后,可通过普通高考、退役军人单独招生考试、专升本、研究生考试,以及成人教育、开放教育和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层次。

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全国成人高考,加10分。退役士兵参加高职(专科)、专升本学历提升专项行动的,实行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招生,免文化素质考试;达到硕士研究生考试报考条件,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将退役士兵培训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

第十六条 依托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开设八桂网络学堂,提供线上不间断免费培训服务。

第四章 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统筹中央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汇总的设区市上一年度实际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结算下达补助资金。设区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汇总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次和经费开支情况,商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所需经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选(含异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以及生活补贴等,享受限额包干补助待遇,由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经费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免费培训,培训费用参考市场标准,综合考虑本地区食宿、技能鉴定、保险、教材教辅费用等因素,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签订协议,按协议费用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适应性培训所需经费,从各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中统筹支出。费用标准按1100元/人的标准执行,其中900元用于线下培训、200元用于线上培训。

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所享受的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学费代偿,以及助奖学金等经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培训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开展培训工作内容,制定培训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并根据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一次性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培训费用拨付给承训机构。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自治区公布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黄页内,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订单式、定岗式项目制培训,需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署委托协议,委托方根据协议,按照培训完成情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劳动合同(就业意向)签订情况向受委托方支付培训经费。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培训经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各项培训经费均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和定期公开等制度。培训经费结余事项按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办理。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快培训资金支出进度,按季度统计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并于当年4月、7月、10月以及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培训经费资金执行进度情况。

年度培训工作任务结束后,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预算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自评情况报告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第五章 异地培训

第二十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异地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专业,需由自治区或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并纳入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管理的培训机构和专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异地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工作、学习和生活基础不在安置地的。

(二)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无法满足退役士兵培训需求的。

(三)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制培训,退役士兵需跨区域参加的。

第二十二条 异地培训申请和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区内异地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下载填写《广西退役军人参加异地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二)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异地培训申请后,根据本地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通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对符合异地培训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登记备案。

(三)审核通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培训网上填报承训机构及所需专业,按照承训机构招生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名录取等入学手续,并将入学情况反馈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登录培训网管理后台,跟踪管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异地培训参训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异地培训经费结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申请异地培训的,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先行垫付培训经费,待培训结束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费用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明确的培训标准和规定,回设区市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项目制培训,待培训结束后,由培训主办方根据协议向培训机构集中支付培训经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异地参加的,按照异地培训有关规定结算培训经费。

(三)申请异地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所需交通费、退役士兵本人与培训机构协商缴纳的其他费用等额外产生的费用,由其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在广西区外参加培训的,所选培训机构和专业需是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的大黄页内的培训机构和专业。培训申请和经费结算参照区内异地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明确的标准要求,由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程序确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依托现有资源,选择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高校作为培训基地,开展培训。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的机构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选择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对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依法签订合作协议,按有关规定实施合同管理。

对确定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纳入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实行网络化管理,对退役士兵培训的信息发布、网上招生、网上报名、网上管理、就业跟踪、培训评估、统计分析等实时动态监管。

建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等级评定制度,对确定为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实行年度考评。考评优秀的,向社会公示、向退役军人重点推介;考评不合格的,终止合作协议。

第二十七条 承训机构要建立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学员出勤率和参训率,对参训学员统一管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学员,承训机构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停课停训等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拒不改正的学员,承训机构可报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处理,被劝退或勒令退学的退役军人不再享受免费培训。

已参加技能培训而中途又放弃的(非个人主观意愿放弃的除外)(实际培训1天以上)退役士兵,不再享受免费培训或培训补贴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上述不同部门间同类培训项目原则上只参加一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参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归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桂民规〔201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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