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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2023-12-26 17: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

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区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桂退役军人规字〔20232号)规定的4类行政执法种类31个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权基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适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

(二)坚持公平合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理期待,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三)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听取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意见建议,行政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坚持高效便民。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最大程度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

第四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办理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五条  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多个部门行政执法权的,由各相关部门对条款中涉及的执法事项分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价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对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原则性规定,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细化量化。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和处罚标准,涉及罚款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纪守法的作用。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二)过罚相当原则。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采取的处罚和幅度必要、适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适应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程度应当基本一致。

(四)公开透明原则。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严格遵守行政裁量的法定程序,全面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引导公民、法人、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规章,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考虑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行政相对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行政相对人是否多次违法;

  (三)违法金额大小;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节,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情形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三)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人;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对于积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

(四)违法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的;

(三)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引发群体性信访、重大舆情事件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从轻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内进行处罚。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内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办理的责任部门、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资格条件等内容;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对发放数额为原则性规定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情形量化金额幅度,确保及时规范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相关待遇。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等原则,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性行政检查。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确保制定程序规范、裁量权基准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明确行政裁量权基的适用规则,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能够结合实际准确适用。

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布。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或修订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有关规定,自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或修订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法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使用裁量权基准。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不得对裁量权基准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解释,事实认定和法律政策适用要保持统一。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权基准。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理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部门要及时修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常态化监督机制,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落实接收安置任务、抚恤优待资格认定、发放相关待遇以及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等关系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持续完善对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的管理。

加强信息化应用,依托技术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移动执法终端等,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依据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和系统一体化工作要求,推进广西退役军人+互联网智慧服务平台与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双向对接。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或修订。

收集分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压实责任。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作为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督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督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要综合运用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充分了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积极参与监督、主动支持配合行政执法活动。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情形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裁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桂退役军人规字〔20204号)同时废止。

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文字号:桂退役军人规〔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5日

效力状态:有效



原文下载:

桂退役军人规〔202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doc

桂退役军人规〔202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pdf


文件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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