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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退役军人发〔2019〕5号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标准的通知

2019-01-21 18:07     来源:广西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

为做好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工作,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的亲切关怀,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慰问对象范围

户籍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残疾军人( 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烈属( 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二、慰问标准

慰问金( 或慰问品) 标准为: “八一”建军节调整为200 元/人,春节慰问标准不变(200 元/人)。退休后进入社区管理( 含倒闭、破产企业) 的参战退役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负责慰问。其他优抚对象的慰问活动由各地按照以往惯例自行组织。

三、经费来源

“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的慰问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18日



标题: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退役军人发〔2019〕5号

发布日期:2019118

效力状态:有效      

原文下载: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标准的通知.docx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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